控煙條例
有關條例已經通過。擴大法定禁煙區至指定處所出入口3米範圍將於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
法 定 禁 止 吸 煙 區
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規定,法定禁煙區範圍已擴大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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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處所專用出入口三米範圍內的公眾地方
- 幼兒中心
- 學校
- 院舍
- 醫院
- 指明診所或健康中心
- 由政府、醫院管理局或菲臘牙科醫院管理局(完全或局部)管理或掌管;及
- 屬衞生署署長藉刊登於憲報的公告指明的診所類別或健康中心類別。
- 任何人不得在指定禁煙區作出吸煙行為,違者定額罰款$1,500(2025年12月31日前);$3,000(2026年1月1日生效 )。
- 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規定,法定禁煙區範圍已擴大至所有食肆處所的室內地方、室內工作間,公眾場所內的室內地方及部份戶外地方,任何人不得於禁煙區內作出吸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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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肆、店舖及其他有關處所
-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3條及附表2已規定,所有食肆處所,例如酒樓、餐廳或茶餐廳,不論有多少個室內的座位,食肆處所內的室內地方都是禁止吸煙區。
- 條例亦規定以下處所及店舖為禁止吸煙區,包括電影院、劇院、音樂廳及遊戲機中心。此外,任何店舖、百貨公司、購物商場、公營或私營街市、超級市場、銀行、酒吧、卡拉OK場所、麻將天九耍樂處所、浴室及按摩院的室內地方都是禁止吸煙區。
-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3條及附表2已規定,所有食肆處所,例如酒樓、餐廳或茶餐廳,不論有多少個室內的座位,食肆處所內的室內地方都是禁止吸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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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工作間
-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3條及附表2已規定,在工作地方的室內區域,不論是自僱或受雇的工作地方,包括在工作時段之間用膳或休息時使用的地方,例如店舖、辦公室、工場或工作地方內的公眾地方都是禁止吸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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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運輸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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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他禁煙場所
-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4條規定,任何人都不可以在公共交通工具內作出吸煙行為。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共巴士、公共小巴、的士、地下鐵路列車、九廣鐵路列車、輕便鐵路車輛、電車、山頂纜車或渡輪等。任何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機、指導員、檢票員、收票員或管理人等都已授權執行有關禁煙措施。
- 而《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3條及附表2亦規定,任何公共升降機、自動扶手電梯、幼兒中心、學校及指明教育機構,包括:專上學院、科技學院、工業學院、工業訓練中心或技能訓練中心、大學及香港演藝學院等,都已列為禁止吸煙區,而自動扶手電梯及上述學校的禁煙範圍,更包括室外及室內區域。
- 此外,法定禁煙區亦包括醫院、留產所、安老院、治療中心及任何共用宿舍、收容受感化令人士入住的核准院舍、拘留地方、收容所及感化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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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公眾地方
-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3條及附表2規定,部份室外的公眾地方都已經列為法定禁煙區,當中包括︰自動扶手電梯、公眾遊樂場地、泳灘的水域及沙地、燒烤場及公眾泳池,緊靠泳池的行人通道、跳水板及觀眾看台。
- 另外,香港濕地公園,任何體育場內的球場、緊靠球場或跑道的行人通道及觀眾看台,亦都已列為法定禁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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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轉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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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管理人為負責管理禁止吸煙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包括助理管理人及擔任類似管理人職位的人,或有關處所的擁有人。另外,法定禁煙區的管理人應該在禁煙區內的顯眼處,設置清晰的禁煙標誌,以提醒市民該處是法定禁止吸煙區。管理人亦應將禁煙標誌保持在良好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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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3(3)條授權法定禁煙區的場所管理人執行有關禁煙條例,以確保其管理的場所內無人作出吸煙行為。若發現有人在禁止吸煙區內作出吸煙行為,管理人可以:
- 要求吸煙者停止有關吸煙行為。
- 如果該人不合作而沒有停止有關吸煙行為,管理人可要求對方離開禁止吸煙區,或要求對方提供姓名及地址,以及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如果該人沒有按管理人的要求停止有關吸煙行為、離開禁止吸煙區或提供姓名、地址,以及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管理人可在有需要時召喚警務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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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根據以上條款被要求離開禁止吸煙區或被逐出禁止吸煙區,均無權要求獲退還為進入有關處所或建築物所繳付的入場費或款項。
- 任何人不得在指定禁煙區作出吸煙行為,違者定額罰款$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