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煙條例

煙草產品的售賣規管

  1.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三部及第四A部,已規定任何人不得售賣不符合法例要求的香煙、雪茄、煙斗煙草或香煙煙草。
  2. 煙草產品售賣的管制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三部規定,任何人售賣的香煙必須裝載於至少20支香煙的封包內,而香煙封包及零售盛器必須以訂明的式樣及方式展示健康忠告,焦油量及尼古丁含量。另外,雪茄、煙斗煙草及香煙煙草產品的零售盛器都須要以訂明的式樣及方式展示健康忠告。
  3.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三部第8A及第8B條亦規定,任何人:
    1. 不得售賣或要約出售焦油含量超過17毫克的香煙,或管有焦油含量超過17毫克的香煙作售賣用途;
    2. 不得以銷售機售賣或要約出售任何煙草產品。

香煙的封包或零售盛器上的健康忠告及焦油量和尼古丁量說明

  1.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三部第8條規定,香煙封包及零售盛器必須以訂明的式樣及方式展示健康忠告,焦油量及尼古丁含量。
  2. 香煙的封包及零售盛器上的健康忠告及焦油量和尼古丁量說明的圖片及圖象規格,簡介如下∶
    1. 在盛器及封包(附封條指明封包除外)上展示其中一個訂明式樣的A版本或B版本。在附封條指明封包上展示其中一個訂明式樣的C版本;
    2. 健康忠告須展示於每個封包及每個盛器最大的2個表面之上。如封包或盛器有多於2個最大的表面,忠告須展示於任何2個該等表面之上;
    3. 在符合5a段的規定下,該2個表面,須分別展示同一忠告的A版本的中文版本及英文版本,或B版本的中文版本及英文版本,或C版本的中文版本及英文版本;
    4. 每個健康忠告的式樣均呈長方形,並以黑線圍邊。文字、字母及數字,均以黑線或白線圍邊;
    5. 忠告的每個中文或英文版本,均須至少覆蓋展示該版本的表面的面積的85%;
    6. 焦油量和尼古丁量說明須符合以下的其中一個訂明式樣,及須展示於每個封包及每個零售盛器的某個表面(展示健康忠告的表面除外)之上;
      式樣1

      式樣2
    7. 焦油量和尼古丁量說明的文字、字母及數字的字體大小不得小於8點,須以白色或黑色,而採用的顏色以哪一種與其背景顏色成更鮮明對比者為準,及清晰可見;
    8. 封包或零售盛器所展示的健康忠告及焦油量和尼古丁量說明,均不得被該封包或盛器的蓋(處於閉合狀況者)的任何部分、附貼於該封包或盛器上的物件、該封包或盛器的封套、附貼於該封套上的物件或載於該封套內的東西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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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茄、煙斗煙草或香煙煙草的零售盛器上的健康忠告(載有一支雪茄的零售盛器除外)

  1.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三部第9條規定,任何人售賣雪茄、煙斗煙草或香煙煙草的零售盛器,必須以訂明的式樣及方式展示健康忠告。
  2. 雪茄、煙斗煙草或香煙煙草的零售盛器上的健康忠告的圖片及圖象規格,簡介如下∶
    1. 健康忠告須符合其中一個訂明式樣的A版本或B版本;
    2. 健康忠告須展示於每個盛器最大的2個表面之上。如盛器有多於2個最大的表面,忠告須展示於任何2個該等表面之上;
    3. 每個健康忠告的式樣均呈長方形,並以黑線圍邊。文字、字母及數字,均以黑線或白線圍邊;
    4. 就雪茄的零售盛器而言,忠告的中文版本須展示於該盛器的正面的最大的表面之上及須至少覆蓋該表面的面積的70%,而同一忠告的英文版本須展示於該盛器的背面的最大的表面之上及須覆蓋該表面的面積的100%;
    5. 就煙斗煙草或香煙煙草的零售盛器而言,在展示忠告的2個表面,須分別展示同一忠告的A版本的中文版本及英文版本,或B版本的中文版本及英文版本及忠告的每個中文或英文版本,均須至少覆蓋展示該版本的表面的面積的85%;
    6. 零售盛器所展示的健康忠告,不得被該封包或盛器的蓋(處於閉合狀況者)的任何部分、附貼於該封包或盛器上的物件、該封包或盛器的封套、附貼於該封套上的物件或載於該封套內的東西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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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有一支雪茄的零售盛器上的健康忠告

  1.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三部第9條規定,任何人售賣雪茄、煙斗煙草或香煙煙草的零售盛器,必須以訂明的式樣及方式展示健康忠告。
  2. 有關載有獨立一支雪茄的零售盛器上健康忠告的圖片及圖象規格,簡介如下∶
    1. 健康忠告的中文及英文版本須展示在盛器最大的表面上;
    2. 每個健康忠告的式樣均呈長方形,並以黑線圍邊,闊度及長度須分別為7厘米及3厘米;
    3. 文字、字母及數字,均以黑線或白線圍邊;
    4. 零售盛器所展示的健康忠告,不得被該封包或盛器的蓋(處於閉合狀況者)的任何部分、附貼於該封包或盛器上的物件、該封包或盛器的封套、附貼於該封套上的物件或載於該封套內的東西遮蔽。
  3. 任何人如違反以上第二項至第九項任何一項規定,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五萬元。
  4. 《吸煙(公眾衞生)(訂明資訊)令》(《命令》)於2017年12月21日生效。由生效日期開始的6個月為過渡期。在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的過渡期內,遵守先前或新的健康忠告式樣,即當作是遵守本《命令》。由2018年6月21日起,所有在本港出售的煙草產品的封包必須印有《命令》所訂定新的健康忠告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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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產品的價格標記及價格牌

  1.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四部第14條規定,當任何人出售煙草產品,而在該出售處所內展示煙草產品價格標記及價格牌時,必須符合以下法例的規定∶
    1. 每類別煙草產品的價格標記,只載有該類別煙草產品的名稱及價格,並且面積不大於該處所內出售的任何非煙草產品價格標記的面積,亦不超過50平方厘米;
    2. 該處所內只有一塊煙草產品的價格牌,而該價格牌只列出煙草產品的名稱及價格,而該價格牌的面積不超過1500平方厘米。在價格牌上每個煙草產品的名稱及價格項目的面積都不超過50平方厘米。而價格牌亦必須以訂明的式樣和方式展示健康忠告。
  2. 至於煙草產品價格牌的健康忠告的式樣,簡介如下∶
    1. 健康忠告必須至少佔有關價格牌面積的20%;
    2. 健康忠告必須是長方形,以黑線圍邊,底色為白色,文字訊息包括中文及英文版本都必須以黑色印出;
    3. 健康忠告的中文版本包括∶香港特區政府忠告市民、吸煙足以致命;
    4. 『香港特區政府忠告市民』及有關英文的文字必須以華康中黑體及大楷Univers粗體第30級字體印出;
    5. 『吸煙足以致命』及有關英文的文字必須以華康中黑體及大楷Univers粗體第90級字體印出。
  3. 至於雪茄零售商方面,雪茄零售商在沒有出售雪茄及雪茄附屬品以外物品的情況下,只可以列出在該店鋪內出售的雪茄名稱及價格的目錄一式三份。
  4. 任何人如違反以上規定,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五萬元。如屬持續罪行,則在罪行持續期間,每日另加罰款港幣一千五百元。
  5. 禁 止 售 賣 及 給 予 煙 草 產 品

  6.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15A條,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將煙草產品售予18歲以下人士,或為推廣、宣傳而將煙草產品給予任何人士。
  7. 法例亦規定任何人在出售煙草產品時,必須於其處所的當眼處,設置一個中英文標志,表示禁止將煙草產品售予18歲以下人士或給予任何人士。標志格式規定簡介如下∶
    1. 標志須為長方形,長度最少38厘米,寬度最少20厘米;
    2. 須寫上∶『特區政府諭禁止售賣煙草產品予十八歲以下人士或派贈煙草產品予任何人士』的中英文版本
  8. 另外,法例亦規定任何人─
    1. 不得以代用券形式將煙草產品售賣或要約出售或給予其他人;
    2. 不得將煙草產品給予其他人,作為活動或比賽的獎品;
    3. 不得為誘使他人購買或向他人推廣煙草產品而給予有值代價;
    4. 不得售賣或要約出售包括禮物在內或連同禮物的煙草產品,或管有作售賣用途;
    5. 不得售賣,或要約出售包括代用券、印花或彩票在內,或連同代用券、印花或彩票一同出售的煙草產品,亦不能管有此等產品作售賣用途;
    6. 不得售賣,或要約出售,包括作為禮物的煙草產品、或連同該煙草產品一同出售的非煙草產品,亦不能管有此等產品作售賣用途;
    7. 不得售賣,或要約出售,由某煙草產品和某非煙草產品組合而成的單一物品,或管有該單一物品作售賣用途;
    8. 不得向公眾展示或給予他人載有與銷售煙草產品有關連的人的姓名、名稱或商業名稱的物件;
    9. 不得向公眾展示或給予他人載有煙草產品商標、牌子名稱,或通常與其相聯圖樣或圖樣一部分的物件。
  9. 任何人如違反以上任何一項規定,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二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