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煙條例

煙草廣告的涵義及管制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四部,規定任何人不得展示或安排展示,或為展示用途而刊登或分發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同時亦禁止在印刷刊物、公眾地方、電影及互聯網等展示煙草廣告。

  1. 煙草廣告的涵義

    1. 任何廣告如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誘使、建議或促請任何人購買或吸用煙草產品,包括香煙、雪茄、煙斗煙草或香煙煙草;

    2. 述及吸煙,而所用的詞句刻意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推廣或鼓勵使用煙草產品;或

    3. 闡述或提及吸煙、煙草產品、其包裝或品質的任何廣告,都屬於煙草廣告。

  2. 新修訂的《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四部第11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印刷刊物中印刷、刊登或安排刊登煙草廣告。本條例適用於任何本地報刊;在香港印刷、刊印及分發的任何印刷文件。

  3. 新修訂的《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四部第12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展示或安排展示,或為展示用途而刊登、分發或安排為展示用途而刊登或分發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4.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的第四部第13條、第13A條及第13B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藉以下方法播放煙草廣告:

    1. 不得以無線電波傳送聲音播放煙草廣告;

    2. 不得以無線電或無視電以外的方法傳送視覺影像或聲音播放煙草廣告;

    3. 不得藉電影上映煙草廣告;

    4. 不得將或安排將煙草廣告置於電腦互聯網上。

任何人如違反以上任何一項規定,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五萬元。如屬持續罪行,則在罪行持續期間,每日另加罰款港幣一千五百元。

以下是過往定罪個案的煙草廣告例子。請注意,所有可能觸犯法例的情況並不能在此一一盡錄。如有疑問,應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例子一

例子二

例子三

例子四

例子五

例子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