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煙法例
另類吸煙產品的禁令
任何人不得進口、推廣、製造、售賣或為商業目的而管有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加熱煙產品及草本煙。由2026年4月30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公眾地方管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
何謂「另類吸煙產品」?
「另類吸煙產品」 的定義可參閱《2021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附表 7 第 2 部。
簡單來說,「另類吸煙產品」是:
(1) 能夠自任何物質(危險藥物除外)不經點燃而產生氣霧並用作模仿傳統吸煙的器具,或其零件及配件,但不包括水煙壺。
(2) 用於上述(1)所描述的器具以產生氣霧的任何物質(危險藥物除外),例如加熱煙枝、電子煙油。
(3) 以任何物料捲裹並能夠即時用於模仿傳統吸煙的植物材料(煙草和危險藥物除外),即草本煙。
法例規定
進口
- 根據《2023年進出口(修訂)條例》,任何人不得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包括以包裹及貨物形式進口,或者個人攜帶入境。
- 由取道香港國際機場過境並期間沒有經過出入境檢查的人士所攜帶的物品、航空轉運貨物、一直留在飛機及船隻上的過境物品,及由登記營運人進口的指明聯運轉運貨物可獲豁免。
製造
- 任何人不得製造另類吸煙產品。
推廣及給予
- 任何人不得為推廣或宣傳目的而將另類吸煙產品給予另一人。
- 任何人不得將另類吸煙產品給予另一人以換取換物憑證或作為任何活動或比賽的獎品。
- 任何人不得將載有以下內容、擬向公眾展示的物體,給予另一人—
(1) 與銷售另類吸煙產品有關連的人的姓名、名稱或商業名稱;或
(2) 另類吸煙產品的商標或牌子名稱,或通常與該商標或牌子名稱相聯的圖樣(或圖樣的一部分)。
- 任何人不得將另類吸煙產品給予18歲以下人士。
售賣
- 任何人不得售賣另類吸煙產品,亦不得在售賣任何物品時以另類吸煙產品作贈品;
另類吸煙產品廣告
- 有關禁止煙草廣告的條文亦適用於另類吸煙產品的廣告。
管有
- 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包括製造、售賣和為條例所指明的目的將產品給予他人)而管有另類吸煙產品。
- 由2026年4月30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公眾地方管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任何人如吸用或攜帶已啟動的另類吸煙產品,即推定為管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指明另類吸煙產品指上述定義中(2)及(3)項所列的產品(即另類煙用物質,如煙彈、加熱煙支和草本煙)。
禁煙規定
- 任何人不得在法定禁煙區內吸用或攜帶已啟動的另類吸煙產品。
- 由2026年4月30日起,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公眾地方吸用或攜帶已啟動的另類吸煙產品。
- 含尼古丁的另類吸煙產品均屬第1部毒藥。非法管有第1部毒藥屬違法行為。
詳細法例條文請參閱《2021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2023年進出口(修訂)條例》及《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
罰則
- 任何人如作出下列與另類吸煙產品有關的行為,即屬違法:
| 行為 | 刑罰 |
|---|---|
| 進口 |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兩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港幣200萬元及監禁七年。 |
| 製造、 售賣、為商業目的而管有,或給予另一人以作推廣 |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港幣50,000元和監禁六個月。 |
| 向任何18歲以下人士給予另類吸煙產品 |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港幣50,000元和監禁六個月 |
| 播放廣告 |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港幣50,000元;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在罪行持續期間,每日另加罰款港幣1,500元。 |
| 在公眾地方管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 | 管有少量另類煙用物質(例如少於5個煙彈/5毫升煙用物質或100支加熱煙支或100卷草本煙)並用作非商業用途,定額罰款港幣3,000元(2026年4月30日生效)。 |
| 在法定禁煙區內使用 | 定額罰款港幣1,500元(2025年12月31日前);港幣3,000元(2026年1月1日生效)。 |
| 管有第1部毒藥 |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港幣10萬元和監禁兩年 |
追討費用
如有人因違反《吸煙(公共衞生)條例》中有關禁止另類吸煙產品的規例而被定罪,而政府就有關刑事法律程序而收集、化驗或檢查有關的另類吸煙產品或任何其他東西,並合理地就該項收集、化驗或檢查而招致費用及開支,則法院可命令該人向政府繳付法院認為就該等費用及開支而言屬適當的款項。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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