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煙法例

公共運輸設施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3(1AB)條授權 衞生署署長可藉刊登於憲報的公告指明以下地方的全部或部分為禁煙區。公共運輸設施指-
  1. 由2類或以上的公共運輸工具的總站所組成,並用以達成及便利轉換該類運輸工具的區域;或
  2. 多於一條的《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2條所界定的指明路線的任何巴士總站。

任何人不得在指定禁煙區吸煙內作出吸煙行為,違者定額罰款$1,500。

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室內公共運輸交滙處已列為禁煙區。自2009年9月1日起,政府亦分階段把確定為符合第371章第3(1AB)條所述定義的公共運輸設施指明為禁煙區。現時共有260個公共運輸設施被指明為禁煙區。

現時全港已實施禁煙的公共運輸交滙處可分為以下三類:
室內公共運輸交滙處
有上蓋建築物的公共運輸設施
露天公共運輸設施

欲了解公共運輸設施指定禁止吸煙區的資料可參考《吸煙(公眾衞生)(指定禁止吸煙區)公告》(第371D章)。你可以登入律政司雙語法例資料系統(www.legislation.gov.hk)查閱法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