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法例
常见问题
A. 排队时禁止吸烟
“轮候”(queue)指在2人或多于2人的队列中等候。“轮候”是一个大家容易明白的具体行为,法例没有规定队伍形态,不论歪歪斜斜或不规则的队列,只要是轮候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或轮候进入某些指定地方时即禁止吸烟,违例者可被定额罚款港币$3,000。
2026年1月1日开始,在以下情况禁止吸烟:
- 在指定登上交通工具地點:身處有欄杆、地面劃線等區域和候車亭下等劃定範圍,或身處在2人或多於2人的隊列中輪候登上公共交通工具(例如巴士、小巴、的士和電車等)時

- 在2人或多于2人的队列中轮候进入第371章附表9所述的地方(例如博物馆、公众泳池、体育场等)时,或在该地方内轮候时
排队时禁烟并不适用于餐厅或商店。
是。2026年1月1日开始,禁止在以下情况吸烟:
- 在指定登上交通工具地点:身处有栏杆、地面划线等区域和候车亭下等划定范围,或身处在2人或多于2人的队列中轮候登上公共交通工具(例如巴士、小巴、的士和电车等)时
公共交通工具指《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附表1所述的任何公共巴士、公共小巴、的士、列车、轻便铁路车辆、电车、缆车或渡轮。附表1包括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为提供以下服务而根据客运营业证经营的公共巴士(但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D)第38条将其租予任何人时除外)—— (a)旅游服务;(b)国际客运服务;(c)酒店服务;(d)学生服务;(e)雇员服务;(f)住客服务;(g)多种运输服务;或(h)经运输署署长批准的任何其他服务。
指定登上交通工具地点定义为供某公共交通工具的潜在乘客等候登上该交通工具的地点。
因此,根據客運營業證經營的旅遊巴士及酒店穿梭巴士屬於公共交通工具。在指定登上此等交通工具地點,輪候登上此等交通工具時禁止吸煙。
是。2026年1月1日开始,禁止在以下情况吸烟:
- 在指定登上交通工具地点:身处有栏杆、地面划线等区域和候车亭下等划定范围,或身处在2人或多于2人的队列中轮候登上公共交通工具(例如巴士、小巴、的士和电车等)时
公共交通工具指《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附表1所述的任何公共巴士、公共小巴、的士、列车、轻便铁路车辆、电车、缆车或渡轮。附表1包括根据《渡轮服务条例》(第104章)所批授的专营权或牌照而经营的渡轮。
指定登上交通工具地点定义为供某公共交通工具的潜在乘客等候登上该交通工具的地点。
因此,领有相关专营权或牌照的街渡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在指定登上此等交通工具地点,轮候登上此等交通工具时禁止吸烟。
在指定登上交通工具地点的划定范围内,「逗留」是指在该范围内停留或滞留,而并非纯粹只是经过或短暂停步。如发现在指定登上交通工具地点的划定范围内逗留时作出吸烟行为,将被视为违法,不论该人是否正在等候登上公共交通工具,亦不论有否他人在该范围内。
B. 扩大法定禁烟区至指定处所出入口外3米范围
一般而言,3米约为一个成年人约6至7步距离。在该3米范围内不论是经过或停留均严禁吸烟。出入口外三米范围(法定禁烟区)的示意图如下:

首先,如某个处所有多个出入口,只有属于专用的出入口,才受到专用出入口3米禁烟区范围的规限,倘若该出入口并不是专用出入口,则没有3米禁烟区范围的规限。
其次,现时所有室内公众地方皆属于禁烟区。如所属专用的出入口是室内公众地方范围,即本身属法定禁烟区,3米禁烟区在此等情况将不适用,反之,如指定地方(例如楼上护老院)出入口范围是户外地方(如平台位置),3米禁烟区则适用。
关于新措施,控烟酒办已通知场地管理人,并提供相关指引和建议适当展示标志,以方便公众清楚辨识该处禁止吸烟。
C. 另类吸烟产品的禁令(入口、销售等禁令已于2022年4月30日生效,进一步禁止管有的规定将于2026年4月30日生效)
「另类吸烟产品」的定义可参阅《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附表7第2部,一般指电子烟、加热烟及草本烟等。「指明另类吸烟产品」则指电子烟油、烟弹、加热烟枝及草本烟等。
「另类吸烟产品」法律定义如下:
(1)能够自任何物质(危险药物除外)不经点燃而产生气雾并用作模仿传统吸烟的器具(俗称「烟机」),或其零件及配件,但不包括水烟壶。
(2)用于上述(1)所描述的器具以产生气雾的任何物质(危险药物除外),例如加热烟枝、电子烟油。
(3)以任何物料卷裹并能够即时用于模仿传统吸烟的植物材料(烟草和危险药物除外),即草本烟。
现时在禁烟区使用电子烟或加热烟等另类吸烟产品属违法,违者定额罚款港币3,000元。
由2026年4月30日起,任何人在公众地方管有指明另类吸烟产品,即属犯罪。任何人如吸用或携带已启动的另类吸烟产品,即推定为管有指明另类吸烟产品。违者定额罚款3,000元。
由2026年4月30日起,任何人管有并同时在禁烟区吸食另类吸烟产品,则已作出2项违法行为,分别为在禁烟区作出吸烟行为,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指明另类吸烟产品,因此可能会收到2 张定额罚款通知。
任何人如作出下列与另类吸烟产品有关的行为,即属违法:
| 行为 | 刑罚 |
|---|---|
| 进口 |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两年,或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万元及监禁七年。 |
| 制造、 售卖、为商业目的而管有,或给予另一人以作推广 |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罚款50,000元和监禁六个月。 |
| 向任何18岁以下人士给予另类吸烟产品 |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罚款50,000元和监禁六个月 |
| 播放广告 |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罚款50,000元;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在罪行持续期间,每日另加罚款1,500元。 |
| 在公众地方管有指明另类吸烟产品 | 管有少量另类烟用物质(例如少于5个烟弹/5毫升烟用物质或100支加热烟支或100卷草本烟)并用作非商业用途,定额罚款3,000元(2026年4月30日生效)。 |
| 在法定禁烟区内使用 | 定额罚款1,500元(2025年12月31日前);3,000元(2026年1月1日生效)。 |
| 管有第1部毒药 |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罚款10万元和监禁两年 |
《进出口条例》订明禁止任何人将另类吸烟产品进口香港,包括当作包裹或货物运入,或由旅客携带入境。但过境物品、航空转运货物、由登记营运人进口的指明联运转运货物,以及抵达香港国际机场而自抵港后没有经过出入境检查的过境人士,可获豁免。而以上情况以外携带有关产品进入香港的旅客,已属违法。条例赋予海关及卫生署权力执行有关规定。
《进出口条例》禁止任何人入口另类吸烟产品,不论数量多少或者是否自用。入口包括邮寄包裹,或者随身携带入境。
香港现时并没有已按《药剂业及毒药规例》注册为药剂制品的另类吸烟产品。吸烟者如有需要,可在留港期间使用已在本港注册的戒烟药物(例如尼古丁替代疗法),或寻求医护人员协助。
过境旅客获豁免。根据《进出口条例》,过境旅客指纯綷为了离开香港,而从香港境外地方抵达香港国际机场,并且在香港境内期间没有经过出入境检查。
透过互联网购买境外另类吸烟产品并邮寄到香港,买家可被视作入口另类吸烟产品。
禁令的目的是杜绝另类吸烟产品在香港的流通和使用,入口任何数量均无豁免。
《进出口条例》禁止入口另类吸烟产品,但有关的规定不适用于属航空转运货物、过境物品,以及由登记营运人进口的指明联运转运货物。
现时《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4部已禁止任何有关烟草的广告,包括在印刷刊物、电影、互联网或以无线电或视觉影像方式播放烟草广告。由2022年起,有关的范围已扩大至包括另类吸烟产品。违者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罚款50,000元;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在罪行持续期间,每日另加罚款1,500元。
有关豁免不适用于另类吸烟产品。
D. 其他
由2025年9月19日起,任何人士不得向18岁以下人士提供任何吸烟产品(包括传统吸烟产品及另类吸烟产品)。
如涉及的传统吸烟产品数量低于指定数量(即少于19支卷烟或;少于一支雪茄或;一支低于25克的烟草),违者可被处以3,000元定额罚款。否则,最高可被判罚款25,000元。
如向未成年人士提供另类吸烟产品(如电子烟、加热烟产品及草本烟),最高可处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
根据《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下列地方已列为法定禁止吸烟区,任何人士不可以在禁烟区内作出吸烟行为,否则可被定额罚款$3,000:
| 室内注一为禁烟区的地点 | 室内及室外均为禁烟区的地点 | 其他禁止吸烟区 | 以下处所专用出入口外三米范围内的公众地方 (2026年1月1日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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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天花板或上盖;及
- 扣除窗户或门户后,四边被围封的总面积达50%或以上
出入口外三米范围的示意图:

根据《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除警务人员和卫生署的控烟酒督察外,康乐及文化事务署、食物环境卫生署和房屋署的指定人员,亦可在他们管理的场地内,向违例吸烟者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指定人员包括:
| 可以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的部门 | 公职人员 |
|---|---|
| 警务处 | 警务人员 |
| 卫生署 | 控烟酒督察 |
| 食物环境卫生署 | 高级卫生督察(街市管理) 高级卫生督察(小贩及街市) 高级卫生督察(小贩) 卫生督察(街市管理) 卫生督察(小贩及街市) 卫生督察(小贩个案) 首席小贩管理主任(小贩事务队) 总小贩管理主任(小贩事务队) 高级小贩管理主任(小贩事务队) 小贩管理主任(小贩事务队) 助理小贩管理主任(小贩事务队) 巡察员(街市) 管工(街市) 街市助理 |
| 房屋署 | 房屋事务经理 副房屋事务经理 房屋事务主任 |
|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 一级康乐事务主任 二级康乐事务主任 高级康乐助理员 一级康乐助理员 二级康乐助理员 三级康乐助理员 图书馆总馆长 图书馆高级馆长 图书馆馆长 图书馆助理馆长 文化工作总经理 文化工作高级经理 文化工作经理 文化工作副经理 二级助理康乐体育主任 总康乐事务经理 高级康乐事务经理 康乐事务经理 一级助理康乐事务经理 二级助理康乐事务经理 |
上述公职人员在执行禁烟职务时会否穿着制服,需视乎他们的职责或需要而定。但无论穿着制服与否,所有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都会佩戴由部门发出的职员证或委任证。证件上会印有该公职人员的姓名,职级及相片,以证明身份。
由于违例吸烟是一瞬间的行为,执法人员难以在短时间内到场执法。因此,如你在禁烟区看见有人违例吸烟,你可即时向该场所的管理人投诉,要求场所管理人执行禁烟条例。
如违例吸烟的情况仍然继续在该场所发生,你可考虑向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作出投诉(联络我们)。控烟酒办公室会跟进调查个案,并安排巡查执法。
现时控烟的法例,主要针对在法定禁止吸烟区内的吸烟行为。相关的执法行动,亦只限于在禁止吸烟区内的违例吸烟者。如吸烟行为发生在某人的住所内,则属于法例豁免区域。
然而,如果有人在走廊、电梯大堂或后楼梯等公共室内范围吸烟,你可向楼宇管理人(如管理公司)投诉,要求管理人执行禁烟条例,或加强违例吸烟黑点的巡逻及增加禁烟标示。如违例吸烟的情况仍然继续发生,你可考虑向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作出投诉(联络我们)。控烟酒办公室会跟进调查个案,并安排巡查执法。
由2026年1月1日起,违例人士须在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日期起计21天内,缴付$3,000定额罚款。你可按照通知书背页所列明的任何一种付款方法缴交定额罚款,包括透过邮政局柜位、银行自动柜员机、缴费灵网上或电话缴费、邮寄支票、转数快、信用卡,或中国内地电子支付方式等。
若在21天内未缴交定额罚款,部门将再发出通知书(即表格2),提示你在发出通知书后的10天内缴交有关罚款。你必须于限期前缴交罚款,或者以书面通知当局你欲就有关罪行提出抗辩。如提出抗辩,你必须以书面形式,或使用表格2附上的通知表格,通知主管当局,并注明定额罚款通知书左上角所示的10位数字档号以作参考。提出抗辩的个案会交由法庭处理,届时你须出席法庭聆讯并提出辩护理据。
倘若在10天期限内仍未缴交罚款或作出抗辩,律政司人员将申请法院颁布命令,要求你在14天内,在$3,000罚款外,另缴$3,000附加罚款及$300元讼费,合共$6,300。
如该巴士总站/公共运输交汇处的位置符合《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的「室内」定义,已属于法定禁烟区,市民须遵守禁烟规定。此外,卫生署已分阶段刊宪将符合条例第3(1AB)条所述定义的公共运输设施指明为禁烟区:
- 由2类或以上的公共运输工具的总站所组成,并用以达成及便利转换该类运输工具的区域;或
- 多于一条的《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第2条所界定的指明路线的任何巴士总站。
已禁烟的公共运输设施列表,请按此。
如你已确定该巴士总站/公共交通交汇处是禁烟区,但违例吸烟个案仍不断发生,你可考虑向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作出投诉(联络我们)。请留意因违例吸烟属一瞬间行为,控烟酒办公室不会即时到场,但会安排跟进调查工作,到场巡查及执法。
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已印制一系列健康教育素材,包括禁烟海报、小册子和标贴,以供公司、团体或场地负责人在他们管理的场所中展示。
小册子及海报
禁烟标贴
如需索取由控烟酒办公室制作的海报、单张和禁烟标贴,请向控烟酒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手续如下:
表格
公用表格
递交方法
- 传真:2575 8944
- 邮寄:九龙弥敦道345号永安九龙中心十八楼1801-1803室控烟酒办公室
- 电邮:tobaccocontrol@dh.gov.hk
如公司/学校/团体有意举办与禁烟有关的活动,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可提供下列的协助:
- 提供海报/小册子
控烟酒办公室已印制多款的海报和小册子,内容包括吸烟和二手烟的祸害、戒烟资讯和控烟法例等,供市民索取。有关索取海报/小册子的详情,请按此。 - 舉辦講座
控烟酒办公室人员可到公司/学校/团体安排的场地,或安排于控烟资源中心,提供与禁烟和戒烟有关的讲座。讲座的内容如下: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讲座
(申请表格)
- 香港的吸烟情况
- 吸烟及二手烟与健康的问题
- 禁烟法例讲解
- 管理人的责任和权力
- 处理违规人士的指引
- 个案讨论
戒烟讲座
(申请表格)
- 香港的吸烟情况
- 吸烟及二手烟的祸害
- 戒烟方法
- 戒烟辅助药物
- 戒烟服务简介
- 体内一氧化碳测试
已填妥的表格,可以下列方法递交至控烟酒办公室:
- 传真:2575 8944
- 邮寄:九龙弥敦道345号永安九龙中心十八楼1801-18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