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法例

公共运输设施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第3(1AB)条授权 卫生署署长可藉刊登于宪报的公告指明以下地方的全部或部分为禁烟区。公共运输设施指-
  1. 由2类或以上的公共运输工具的总站所组成,并用以达成及便利转换该类运输工具的区域;或
  2. 多于一条的《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第2条所界定的指明路线的任何巴士总站。

任何人不得在指定禁烟区内作出吸烟行为,违者定额罚款$1,500。

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室内公共运输交汇处已列为禁烟区。自2009年9月1日起,政府亦分阶段把确定为符合第371章第3(1AB)条所述定义的公共运输设施指明为禁烟区。现时共有260个公共运输设施被指明为禁烟区。

现时全港已实施禁烟的公共运输交汇处可分为以下三类:
室内公共运输交汇处
有上盖建筑物的公共运输设施
露天公共运输设施

欲了解公共运输设施指定禁止吸烟区的资料可参考《吸烟(公众卫生)(指定禁止吸烟区)公告》(第371D章)。你可以登入律政司双语法例资料系统(www.legislation.gov.hk)查阅法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