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法例
指明诊所或健康中心
根据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2(1)条,指明诊所或健康中心指一诊所或健康中心 ——(a)由政府、医院管理局或菲腊牙科医院管理局(完全或局部)管理或掌管;及(b)属根据第2(7)条指明的诊所类别或健康中心类别(视何者适用而定);
根据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2(7)条,卫生署署长为了第2(1)条中指明诊所或健康中心的定义,可借刊登于宪报的公告#,指明诊所类别或健康中心类别。
#请参阅于2025年12月19日刊登的第8053号公告。
以下为指明诊所或健康中心类别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