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煙法例
常見問題
A. 排隊時禁止吸煙
“輪候”(queue)指在2人或多於2人的隊列中等候。“輪候”是一個大家容易明白的具體行為,法例沒有規定隊伍形態,不論歪歪斜斜或不規則的隊列,只要是輪候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或輪候進入某些指定地方時即禁止吸煙,違例者可被定額罰款港幣$3,000。
2026年1月1日開始,在以下情況禁止吸煙:
- 在指定登上交通工具地點:身處有欄杆、地面劃線等區域和候車亭下等劃定範圍,或身處在2人或多於2人的隊列中輪候登上公共交通工具(例如巴士、小巴、的士和電車等)時

- 在2人或多於2人的隊列中輪候進入第371章附表9所述的地方(例如博物館、公眾泳池、體育場等)時,或在該地方內輪候時
排隊時禁煙並不適用於餐廳或商店。
是。2026年1月1日開始,禁止在以下情況吸煙:
- 在指定登上交通工具地點:身處有欄杆、地面劃線等區域和候車亭下等劃定範圍,或身處在2人或多於2人的隊列中輪候登上公共交通工具(例如巴士、小巴、的士和電車等)時
公共交通工具指《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附表1所述的任何公共巴士、公共小巴、的士、列車、輕便鐵路車輛、電車、纜車或渡輪。附表1包括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為提供以下服務而根據客運營業證經營的公共巴士(但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D)第38條將其租予任何人時除外)—— (a)旅遊服務;(b)國際客運服務;(c)酒店服務;(d)學生服務;(e)僱員服務;(f)住客服務;(g)多種運輸服務;或(h)經運輸署署長批准的任何其他服務。
指定登上交通工具地點定義為供某公共交通工具的潛在乘客等候登上該交通工具的地點。
因此,根據客運營業證經營的旅遊巴士及酒店穿梭巴士屬於公共交通工具。在指定登上此等交通工具地點,輪候登上此等交通工具時禁止吸煙。
是。2026年1月1日開始,禁止在以下情況吸煙:
- 在指定登上交通工具地點:身處有欄杆、地面劃線等區域和候車亭下等劃定範圍,或身處在2人或多於2人的隊列中輪候登上公共交通工具(例如巴士、小巴、的士和電車等)時
公共交通工具指《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附表1所述的任何公共巴士、公共小巴、的士、列車、輕便鐵路車輛、電車、纜車或渡輪。附表1包括根據《渡輪服務條例》(第104章)所批授的專營權或牌照而經營的渡輪。
指定登上交通工具地點定義為供某公共交通工具的潛在乘客等候登上該交通工具的地點。
因此,領有相關專營權或牌照的街渡屬於公共交通工具。在指定登上此等交通工具地點,輪候登上此等交通工具時禁止吸煙。
在指定登上交通工具地點的劃定範圍內,「逗留」是指在該範圍內停留或滯留,而並非純粹只是經過或短暫停步。如發現在指定登上交通工具地點的劃定範圍內逗留時作出吸煙行為,將被視為違法,不論該人是否正在等候登上公共交通工具,亦不論有否他人在該範圍內。
B. 擴大法定禁煙區至指定處所出入口外3米範圍
一般而言,3米約為一個成年人約6至7步距離。在該3米範圍內不論是經過或停留均嚴禁吸煙。出入口外三米範圍(法定禁煙區)的示意圖如下:

首先,如某個處所有多個出入口,只有屬於專用的出入口,才受到專用出入口3米禁煙區範圍的規限,倘若該出入口並不是專用出入口,則沒有3米禁煙區範圍的規限。
其次,現時所有室內公眾地方皆屬於禁煙區。如所屬專用的出入口是室內公眾地方範圍,即本身屬法定禁煙區,3米禁煙區在此等情況將不適用,反之,如指定地方(例如樓上護老院)出入口範圍是戶外地方(如平台位置),3米禁煙區則適用。
關於新措施,控煙酒辦已通知場地管理人,並提供相關指引和建議適當展示標誌,以方便公眾清楚辨識該處禁止吸煙。
C. 另類吸煙產品的禁令(入口、銷售等禁令已於2022年4月30日生效,進一步禁止管有的規定將於2026年4月30日生效)
「另類吸煙產品」的定義可參閱《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附表7第2部,一般指電子煙、加熱煙及草本煙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則指電子煙油、煙彈、加熱煙枝及草本煙等。
「另類吸煙產品」法律定義如下:
(1)能夠自任何物質(危險藥物除外)不經點燃而產生氣霧並用作模仿傳統吸煙的器具(俗稱「煙機」),或其零件及配件,但不包括水煙壺。
(2)用於上述(1)所描述的器具以產生氣霧的任何物質(危險藥物除外),例如加熱煙枝、電子煙油。
(3)以任何物料捲裹並能夠即時用於模仿傳統吸煙的植物材料(煙草和危險藥物除外),即草本煙。
現時在禁煙區使用電子煙或加熱煙等另類吸煙產品屬違法,違者定額罰款港幣3,000元。
由2026年4月30日起,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管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即屬犯罪。任何人如吸用或攜帶已啟動的另類吸煙產品,即推定為管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違者定額罰款3,000元。
由2026年4月30日起,任何人管有並同時在禁煙區吸食另類吸煙產品,則已作出2項違法行為,分別為在禁煙區作出吸煙行為,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因此可能會收到2 張定額罰款通知。
任何人如作出下列與另類吸煙產品有關的行為,即屬違法:
| 行為 | 刑罰 |
|---|---|
| 進口 |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七年。 |
| 製造、 售賣、為商業目的而管有,或給予另一人以作推廣 |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50,000元和監禁六個月。 |
| 向任何18歲以下人士給予另類吸煙產品 |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50,000元和監禁六個月 |
| 播放廣告 |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50,000元;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在罪行持續期間,每日另加罰款1,500元。 |
| 在公眾地方管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 | 管有少量另類煙用物質(例如少於5個煙彈/5毫升煙用物質或100支加熱煙支或100卷草本煙)並用作非商業用途,定額罰款3,000元(2026年4月30日生效)。 |
| 在法定禁煙區內使用 | 定額罰款3,000元。 |
| 管有第1部毒藥 |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10萬元和監禁兩年 |
《進出口條例》訂明禁止任何人將另類吸煙產品進口香港,包括當作包裹或貨物運入,或由旅客攜帶入境。但過境物品、航空轉運貨物、由登記營運人進口的指明聯運轉運貨物,以及抵達香港國際機場而自抵港後沒有經過出入境檢查的過境人士,可獲豁免。而以上情況以外攜帶有關產品進入香港的旅客,已屬違法。條例賦予海關及衞生署權力執行有關規定。
《進出口條例》禁止任何人入口另類吸煙產品,不論數量多少或者是否自用。入口包括郵寄包裹,或者隨身攜帶入境。
香港現時並沒有已按《藥劑業及毒藥規例》註冊為藥劑製品的另類吸煙產品。吸煙者如有需要,可在留港期間使用已在本港註冊的戒煙藥物(例如尼古丁替代療法),或尋求醫護人員協助。
過境旅客獲豁免。根據《進出口條例》,過境旅客指純綷為了離開香港,而從香港境外地方抵達香港國際機場,並且在香港境內期間沒有經過出入境檢查。
透過互聯網購買境外另類吸煙產品並郵寄到香港,買家可被視作入口另類吸煙產品。
禁令的目的是杜絕另類吸煙產品在香港的流通和使用,入口任何數量均無豁免。
《進出口條例》禁止入口另類吸煙產品,但有關的規定不適用於屬航空轉運貨物、過境物品,以及由登記營運人進口的指明聯運轉運貨物。
現時《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4部已禁止任何有關煙草的廣告,包括在印刷刊物、電影、互聯網或以無線電或視覺影像方式播放煙草廣告。由2022年起,有關的範圍已擴大至包括另類吸煙產品。違者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50,000元;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在罪行持續期間,每日另加罰款1,500元。
有關豁免不適用於另類吸煙產品。
D. 其他
由2025年9月19日起,任何人士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提供任何吸煙產品(包括傳統吸煙產品及另類吸煙產品)。
如涉及的傳統吸煙產品數量低於指定數量(即少於19支捲煙或;少於一支雪茄或;一支低於25克的煙草),違者可被處以3,000元定額罰款。否則,最高可被判罰款25,000元。
如向未成年人士提供另類吸煙產品(如電子煙、加熱煙及草本煙),最高可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下列地方已列為法定禁止吸煙區,任何人士不可以在禁煙區內作出吸煙行為,否則可被定額罰款$3,000:
| 室內註一為禁煙區的地點 | 室內及室外均為禁煙區的地點 | 其他禁止吸煙區 | 以下處所專用出入口外三米範圍內的公眾地方 (2026年1月1日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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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天花板或上蓋;及
- 扣除窗戶或門戶後,四邊被圍封的總面積達50%或以上
出入口外三米範圍的示意圖:

根據《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除警務人員和衞生署的控煙酒督察外,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食物環境衞生署和房屋署的指定人員,亦可在他們管理的場地內,向違例吸煙者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指定人員包括:
| 可以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部門 | 公職人員 |
|---|---|
| 警務處 | 警務人員 |
| 衞生署 | 控煙酒督察 |
| 食物環境衞生署 | 高級衞生督察(街市管理) 高級衞生督察(小販及街市) 高級衞生督察(小販) 衞生督察(街市管理) 衞生督察(小販及街市) 衞生督察(小販個案) 首席小販管理主任(小販事務隊) 總小販管理主任(小販事務隊) 高級小販管理主任(小販事務隊) 小販管理主任(小販事務隊) 助理小販管理主任(小販事務隊) 巡察員(街市) 管工(街市) 街市助理 |
| 房屋署 | 房屋事務經理 副房屋事務經理 房屋事務主任 |
|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 一級康樂事務主任 二級康樂事務主任 高級康樂助理員 一級康樂助理員 二級康樂助理員 三級康樂助理員 圖書館總館長 圖書館高級館長 圖書館館長 圖書館助理館長 文化工作總經理 文化工作高級經理 文化工作經理 文化工作副經理 二級助理康樂體育主任 總康樂事務經理 高級康樂事務經理 康樂事務經理 一級助理康樂事務經理 二級助理康樂事務經理 |
上述公職人員在執行禁煙職務時會否穿著制服,需視乎他們的職責或需要而定。但無論穿著制服與否,所有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都會佩戴由部門發出的職員證或委任證。證件上會印有該公職人員的姓名,職級及相片,以證明身份。
由於違例吸煙是一瞬間的行為,執法人員難以在短時間內到場執法。因此,如你在禁煙區看見有人違例吸煙,你可即時向該場所的管理人投訴,要求場所管理人執行禁煙條例。
如違例吸煙的情況仍然繼續在該場所發生,你可考慮向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作出投訴(聯絡我們)。控煙酒辦公室會跟進調查個案,並安排巡查執法。
現時控煙的法例,主要針對在法定禁止吸煙區內的吸煙行為。相關的執法行動,亦只限於在禁止吸煙區內的違例吸煙者。如吸煙行為發生在某人的住所內,則屬於法例豁免區域。
然而,如果有人在走廊、電梯大堂或後樓梯等公共室內範圍吸煙,你可向樓宇管理人(如管理公司)投訴,要求管理人執行禁煙條例,或加強違例吸煙黑點的巡邏及增加禁煙標示。如違例吸煙的情況仍然繼續發生,你可考慮向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作出投訴(聯絡我們)。控煙酒辦公室會跟進調查個案,並安排巡查執法。
由2026年1月1日起,違例人士須在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日期起計21天內,繳付$3,000定額罰款。你可按照通知書背頁所列明的任何一種付款方法繳交定額罰款,包括透過郵政局櫃位、銀行自動櫃員機、繳費靈網上或電話繳費、郵寄支票、轉數快、信用卡,或中國內地電子支付方式等。
若在21天內未繳交定額罰款,部門將再發出通知書(即表格2),提示你在發出通知書後的10天內繳交有關罰款。你必須於限期前繳交罰款,或者以書面通知當局你欲就有關罪行提出抗辯。如提出抗辯,你必須以書面形式,或使用表格2附上的通知表格,通知主管當局,並註明定額罰款通知書左上角所示的10位數字檔號以作參考。提出抗辯的個案會交由法庭處理,屆時你須出席法庭聆訊並提出辯護理據。
倘若在10天期限內仍未繳交罰款或作出抗辯,律政司人員將申請法院頒布命令,要求你在14天內,在$3,000罰款外,另繳$3,000附加罰款及$300元訟費,合共$6,300。
如該巴士總站/公共運輸交匯處的位置符合《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的「室內」定義,已屬於法定禁煙區,市民須遵守禁煙規定。此外,衞生署已分階段刊憲將符合條例第3(1AB)條所述定義的公共運輸設施指明為禁煙區:
- 由2類或以上的公共運輸工具的總站所組成,並用以達成及便利轉換該類運輸工具的區域;或
- 多於一條的《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2條所界定的指明路線的任何巴士總站。
已禁煙的公共運輸設施列表,請按此。
如你已確定該巴士總站/公共交通交匯處是禁煙區,但違例吸煙個案仍不斷發生,你可考慮向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作出投訴(聯絡我們)。請留意因違例吸煙屬一瞬間行為,控煙酒辦公室不會即時到場,但會安排跟進調查工作,到場巡查及執法。
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已印製一系列健康教育素材,包括禁煙海報、小冊子和標貼,以供公司、團體或場地負責人在他們管理的場所中展示。
小冊子及海報
禁煙標貼
如需索取由控煙酒辦公室製作的海報、單張和禁煙標貼,請向控煙酒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如下:
表格
公用表格
遞交方法
- 傳真:2575 8944
- 郵寄:九龍彌敦道345號永安九龍中心十八樓1801-1803室控煙酒辦公室
- 電郵:tobaccocontrol@dh.gov.hk
如公司/學校/團體有意舉辦與禁煙有關的活動,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可提供下列的協助:
- 提供海報/小冊子
控煙酒辦公室已印製多款的海報和小冊子,內容包括吸煙和二手煙的禍害、戒煙資訊和控煙法例等,供市民索取。有關索取海報/小冊子的詳情,請按此。 - 舉辦講座
控煙酒辦公室人員可到公司/學校/團體安排的場地,或安排於控煙資源中心,提供與禁煙和戒煙有關的講座。講座的內容如下: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講座
(申請表格)
- 香港的吸煙情況
- 吸煙及二手煙與健康的問題
- 禁煙法例講解
- 管理人的責任和權力
- 處理違規人士的指引
- 個案討論
戒煙講座
(申請表格)
- 香港的吸煙情況
- 吸煙及二手煙的禍害
- 戒煙方法
- 戒煙輔助藥物
- 戒煙服務簡介
- 體內一氧化碳測試
已填妥的表格,可以下列方法遞交至控煙酒辦公室:
- 傳真:2575 8944
- 郵寄:九龍彌敦道345號永安九龍中心十八樓1801-18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