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煙法例
指明診所或健康中心
根據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2(1)條,指明診所或健康中心指一診所或健康中心 ——(a)由政府、醫院管理局或菲臘牙科醫院管理局(完全或局部)管理或掌管;及(b)屬根據第2(7)條指明的診所類別或健康中心類別(視何者適用而定);
根據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2(7)條,衞生署署長為了第2(1)條中指明診所或健康中心的定義,可藉刊登於憲報的公告#,指明診所類別或健康中心類別。
#請參閱於2025年12月19日刊登的第8053號公告。
以下為指明診所或健康中心類別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