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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吸煙(公眾衞生)(指定禁煙區)(修訂)公告》12月1日生效
《2010年吸煙(公眾衞生)(指定禁煙區)(修訂)公告》 把129個露天及兩個有上蓋建築物的公共運輸設施(即公共運輸交匯處或巴士總站)劃為禁止吸煙區,2010年12月1日生效。該131個公共運輸設施 禁煙區的確實範圍,顯示於由衞生署署長簽署並已刊憲的相關圖則上。公眾亦可分別到土地註冊處或衞生署控煙辦公室查閱有關圖則的正副本。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 III(1AB)條授權衞生署署長可藉刊登於憲報的公告指明以下地方的全部或部分為禁煙區-(a)由2類或以上的公共運輸工具的總站所組成,並用以達成及便利轉換該類運輸工具的區域;或(b)多於一條的《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2條所界定的指明路線的任何巴士總站。
政府分階段將符合上述條文的公共運輸設施劃為禁煙區。自2007年1月1日起,54個位處室內的公共運輸交匯處或巴士總站已實施禁煙。2009年,衞生署將48個有上蓋建築物的公共運輸 設施劃定為禁止吸煙區,同年9月1日起實施禁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