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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吸 煙 ( 公 眾 衞 生 ) ( 指 定 禁 煙 區 ) ( 修 訂 ) 公 告 》7 月 9 日 刊 憲《 2010 年 吸 煙 ( 公 眾 衞 生 ) ( 指 定 禁 煙 區 ) ( 修 訂 ) 公 告 》 (《 修 訂 公 告 》) 於 7 月 9 日 刊 登 憲 報 , 把 131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或 巴 士 總 站 ( 兩 者 簡 稱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 劃 為 禁 止 吸 煙 區 , 2010 年 12 月 1 日 生 效 。 該 131 個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內 的 禁 煙 區的 確 實 範 圍 , 顯 示 於 由 衞 生 署 署 長 簽 署 的 相 關 圖 則 上 , 該 等 圖 則 亦 於 同 日 刊 登 憲 報 。 公 眾 亦 可 分 別 到 土 地 註 冊 處 或 衞 生 署 控 煙 辦 公 室 查 閱 有 關 圖 則 的 正 副 本 。《 修 訂 公 告 》 會 於 7 月14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進 行 先 訂 立 後 審 議 的 程 序 。 《 吸 煙 ( 公 眾 衞 生 ) 條 例 》第 371 章 第 3 ( 1AB ) 條 授 權 衞 生 署 署 長 可 藉 刊 登 於 憲 報 的 公 告 指 明 以 下 地 方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為 禁 煙 區 - (a) 由 2 類 或 以 上 的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的 總 站 所 組 成 , 並 用 以 達 成 及 便 利 轉 換 該 類 運 輸 工 具 的 區 域 ; 或 (b) 多 於 一 條 的《 公 共 巴 士 服 務 條 例 》( 第 230 章 ) 第 2 條 所 界 定 的 指 明 路 線 的 任 何 巴 士 總 站。 政 府 分 階 段 將 符 合 上 述 條 文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劃 為 禁 煙 區 。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 54 個 位 處 室 內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已 實 施 禁 煙 。 2009 年 , 衞 生 署 將 48 個 有 上 蓋 建 築 物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劃 定 為 禁 止 吸 煙 區 , 同 年 9 月 1 日 起 實 施 禁 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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