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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煙法例

控 煙 條 例

 

煙 草 產 品 的 售 賣 規 管

  1. 《 吸 煙 ( 公 眾 衞 生 ) 條 例 》 ( 第 371 章 ) 第 三 部 及 第 四 A 部 , 已 規 定 任 何 人 不 得 售 賣 不 符 合 法 例 要 求 的 香 煙 、 雪 茄 、 煙 斗 煙 草 或 香 煙 煙 草 。
  2. 煙 草 產 品 售 賣 的 管 制
    《 吸 煙 ( 公 眾 衞 生 ) 條 例 》 ( 第 371 章 ) 第 三 部 規 定 , 任 何 人 售 賣 的 香 煙 必 須 裝 載 於 至 少 20 支 香 煙 的 封 包 內 , 而 香 煙 封 包 及 零 售 盛 器 必 須 以 訂 明 的 式 樣 及 方 式 展 示 健 康 忠 告 , 焦 油 量 及 尼 古 丁 含 量 。 另 外 , 雪 茄 、 煙 斗 煙 草 及 香 煙 煙 草 產 品 的 零 售 盛 器 都 須 要 以 訂 明 的 式 樣 及 方 式 展 示 健 康 忠 告 。
  3. 《 吸 煙 ( 公 眾 衞 生 ) 條 例 》 ( 第 371 章 ) 第 三 部 第 8A 及 第 8B 條 亦 規 定 , 任 何 人 :
    1. 不 得 售 賣 或 要 約 出 售 焦 油 含 量 超 過 17 毫 克 的 香 煙 , 或 管 有 焦 油 含 量 超 過 17 毫 克 的 香 煙 作 售 賣 用 途 ;
    2. 不 得 以 銷 售 機 售 賣 或 要 約 出 售 任 何 煙 草 產 品 。

香 煙 的 封 包 或 零 售 盛 器 上 的 健 康 忠 告 及 焦 油 量 和 尼 古 丁 量 說 明

  1. 《 吸 煙 (公 眾 衞 生 )條 例 》 (第 371章 )第 三 部 第 8條 規 定 , 香 煙 封 包 及 零 售 盛 器 必 須 以 訂 明 的 式 樣 及 方 式 展 示 健 康 忠 告 , 焦 油 量 及 尼 古 丁 含 量 。
  2. 香 煙 的 封 包 及 零 售 盛 器 上 的 健 康 忠 告 及 焦 油 量 和 尼 古 丁 量 說 明 的 圖 片 及 圖 象 規 格 , 簡 介 如 下 ∶
    1. 在 盛 器 及 封 包 (附 封 條 指 明 封 包 除 外 )上 展 示 其 中 一 個 訂 明 式 樣 的 A版 本 或 B版 本 。 在 附 封 條 指 明 封 包 上 展 示 其 中 一 個 訂 明 式 樣 的 C版 本 ;
    2. 健 康 忠 告 須 展 示 於 每 個 封 包 及 每 個 盛 器 最 大 的 2個 表 面 之 上 。 如 封 包 或 盛 器 有 多 於 2個 最 大 的 表 面 , 忠 告 須 展 示 於 任 何 2個 該 等 表 面 之 上 ;
    3. 在 符 合 5a段 的 規 定 下 , 該 2個 表 面 , 須 分 別 展 示 同 一 忠 告 的 A版 本 的 中 文 版 本 及 英 文 版 本 , 或 B版 本 的 中 文 版 本 及 英 文 版 本 , 或 C版 本 的 中 文 版 本 及 英 文 版 本 ;
    4. 每 個 健 康 忠 告 的 式 樣 均 呈 長 方 形 , 並 以 黑 線 圍 邊 。 文 字 、 字 母 及 數 字 , 均 以 黑 線 或 白 線 圍 邊 ;
    5. 忠 告 的 每 個 中 文 或 英 文 版 本 , 均 須 至 少 覆 蓋 展 示 該 版 本 的 表 面 的 面 積 的 85%;
    6. 焦 油 量 和 尼 古 丁 量 說 明 須 符 合 以 下 的 其 中 一 個 訂 明 式 樣 , 及 須 展 示 於 每 個 封 包 及 每 個 零 售 盛 器 的 某 個 表 面 (展 示 健 康 忠 告 的 表 面 除 外 )之 上 ;
      式 樣 1

      式 樣 2
    7. 焦 油 量 和 尼 古 丁 量 說 明 的 文 字 、 字 母 及 數 字 的 字 體 大 小 不 得 小 於 8點 , 須 以 白 色 或 黑 色 , 而 採 用 的 顏 色 以 哪 一 種 與 其 背 景 顏 色 成 更 鮮 明 對 比 者 為 準 , 及 清 晰 可 見 ;
    8. 封 包 或 零 售 盛 器 所 展 示 的 健 康 忠 告 及 焦 油 量 和 尼 古 丁 量 說 明 , 均 不 得 被 該 封 包 或 盛 器 的 蓋 (處 於 閉 合 狀 況 者 )的 任 何 部 分 、 附 貼 於 該 封 包 或 盛 器 上 的 物 件 、 該 封 包 或 盛 器 的 封 套 、 附 貼 於 該 封 套 上 的 物 件 或 載 於 該 封 套 內 的 東 西 遮 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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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 茄 、 煙 斗 煙 草 或 香 煙 煙 草 的 零 售 盛 器 上 的 健 康 忠 告 (載 有 一 支 雪 茄 的 零 售 盛 器 除 外 )

  1. 《 吸 煙 (公 眾 衞 生 )條 例 》 (第 371章 )第 三 部 第 9條 規 定 , 任 何 人 售 賣 雪 茄 、 煙 斗 煙 草 或 香 煙 煙 草 的 零 售 盛 器 , 必 須 以 訂 明 的 式 樣 及 方 式 展 示 健 康 忠 告 。
  2. 雪 茄 、 煙 斗 煙 草 或 香 煙 煙 草 的 零 售 盛 器 上 的 健 康 忠 告 的 圖 片 及 圖 象 規 格 , 簡 介 如 下 ∶
    1. 健 康 忠 告 須 符 合 其 中 一 個 訂 明 式 樣 的 A版 本 或 B版 本 ;
    2. 健 康 忠 告 須 展 示 於 每 個 盛 器 最 大 的 2個 表 面 之 上 。 如 盛 器 有 多 於 2個 最 大 的 表 面 , 忠 告 須 展 示 於 任 何 2個 該 等 表 面 之 上 ;
    3. 每 個 健 康 忠 告 的 式 樣 均 呈 長 方 形 , 並 以 黑 線 圍 邊 。 文 字 、 字 母 及 數 字 , 均 以 黑 線 或 白 線 圍 邊 ;
    4. 就 雪 茄 的 零 售 盛 器 而 言 , 忠 告 的 中 文 版 本 須 展 示 於 該 盛 器 的 正 面 的 最 大 的 表 面 之 上 及 須 至 少 覆 蓋 該 表 面 的 面 積 的 70%, 而 同 一 忠 告 的 英 文 版 本 須 展 示 於 該 盛 器 的 背 面 的 最 大 的 表 面 之 上 及 須 覆 蓋 該 表 面 的 面 積 的 100%;
    5. 就 煙 斗 煙 草 或 香 煙 煙 草 的 零 售 盛 器 而 言 , 在 展 示 忠 告 的 2個 表 面 , 須 分 別 展 示 同 一 忠 告 的 A版 本 的 中 文 版 本 及 英 文 版 本 , 或 B版 本 的 中 文 版 本 及 英 文 版 本 及 忠 告 的 每 個 中 文 或 英 文 版 本 , 均 須 至 少 覆 蓋 展 示 該 版 本 的 表 面 的 面 積 的 85%;
    6. 零 售 盛 器 所 展 示 的 健 康 忠 告 , 不 得 被 該 封 包 或 盛 器 的 蓋 (處 於 閉 合 狀 況 者 )的 任 何 部 分 、 附 貼 於 該 封 包 或 盛 器 上 的 物 件 、 該 封 包 或 盛 器 的 封 套 、 附 貼 於 該 封 套 上 的 物 件 或 載 於 該 封 套 內 的 東 西 遮 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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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 有 一 支 雪 茄 的 零 售 盛 器 上 的 健 康 忠 告

  1. 《 吸 煙 (公 眾 衞 生 )條 例 》 (第 371章 )第 三 部 第 9條 規 定 , 任 何 人 售 賣 雪 茄 、 煙 斗 煙 草 或 香 煙 煙 草 的 零 售 盛 器 , 必 須 以 訂 明 的 式 樣 及 方 式 展 示 健 康 忠 告 。
  2. 有 關 載 有 獨 立 一 支 雪 茄 的 零 售 盛 器 上 健 康 忠 告 的 圖 片 及 圖 象 規 格 , 簡 介 如 下 ∶
    1. 健 康 忠 告 的 中 文 及 英 文 版 本 須 展 示 在 盛 器 最 大 的 表 面 上 ;
    2. 每 個 健 康 忠 告 的 式 樣 均 呈 長 方 形 , 並 以 黑 線 圍 邊 , 闊 度 及 長 度 須 分 別 為 7厘 米 及 3厘 米 ;
    3. 文 字 、 字 母 及 數 字 , 均 以 黑 線 或 白 線 圍 邊 ;
    4. 零 售 盛 器 所 展 示 的 健 康 忠 告 , 不 得 被 該 封 包 或 盛 器 的 蓋 (處 於 閉 合 狀 況 者 )的 任 何 部 分 、 附 貼 於 該 封 包 或 盛 器 上 的 物 件 、 該 封 包 或 盛 器 的 封 套 、 附 貼 於 該 封 套 上 的 物 件 或 載 於 該 封 套 內 的 東 西 遮 蔽 。
  3. 任 何 人 如 違 反 以 上 第 二 項 至 第 九 項 任 何 一 項 規 定 , 一 經 簡 易 程 序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港 幣 五 萬 元 。
  4. 《 吸 煙 ( 公 眾 衞 生 ) ( 訂 明 資 訊 ) 令 》 ( 《 命 令 》 ) 於 2017年 12月 21日 生 效 。 由 生 效 日 期 開 始 的 6個 月 為 過 渡 期 。 在 2017年 12月 21日 至 2018年 6月 20日 的 過 渡 期 內 , 遵 守 先 前 或 新 的 健 康 忠 告 式 樣 , 即 當 作 是 遵 守 本 《 命 令 》 。 由 2018年 6月 21日 起 , 所 有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煙 草 產 品 的 封 包 必 須 印 有 《 命 令 》 所 訂 定 新 的 健 康 忠 告 式 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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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 草 產 品 的 價 格 標 記 及 價 格 牌

  1. 《 吸 煙 ( 公 眾 衞 生 ) 條 例 》 ( 第 371 章 ) 第 四 部 第 14 條 規 定 , 當 任 何 人 出 售 煙 草 產 品 , 而 在 該 出 售 處 所 內 展 示 煙 草 產 品 價 格 標 記 及 價 格 牌 時 ,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法 例 的 規 定 ∶
    1. 每 類 別 煙 草 產 品 的 價 格 標 記 , 只 載 有 該 類 別 煙 草 產 品 的 名 稱 及 價 格 , 並 且 面 積 不 大 於 該 處 所 內 出 售 的 任 何 非 煙 草 產 品 價 格 標 記 的 面 積 , 亦 不 超 過 50 平 方 厘 米 ;
    2. 該 處 所 內 只 有 一 塊 煙 草 產 品 的 價 格 牌 , 而 該 價 格 牌 只 列 出 煙 草 產 品 的 名 稱 及 價 格 , 而 該 價 格 牌 的 面 積 不 超 過 1500 平 方 厘 米 。 在 價 格 牌 上 每 個 煙 草 產 品 的 名 稱 及 價 格 項 目 的 面 積 都 不 超 過 50 平 方 厘 米 。 而 價 格 牌 亦 必 須 以 訂 明 的 式 樣 和 方 式 展 示 健 康 忠 告 。
  2. 至 於 煙 草 產 品 價 格 牌 的 健 康 忠 告 的 式 樣 , 簡 介 如 下 ∶
    1. 健 康 忠 告 必 須 至 少 佔 有 關 價 格 牌 面 積 的 20% ;
    2. 健 康 忠 告 必 須 是 長 方 形 , 以 黑 線 圍 邊 , 底 色 為 白 色 , 文 字 訊 息 包 括 中 文 及 英 文 版 本 都 必 須 以 黑 色 印 出 ;
    3. 健 康 忠 告 的 中 文 版 本 包 括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忠 告 市 民 、 吸 煙 足 以 致 命 ;
    4.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忠 告 市 民 』 及 有 關 英 文 的 文 字 必 須 以 華 康 中 黑 體 及 大 楷 Univers 粗 體 第 30 級 字 體 印 出 ;
    5. 『 吸 煙 足 以 致 命 』 及 有 關 英 文 的 文 字 必 須 以 華 康 中 黑 體 及 大 楷 Univers 粗 體 第 90 級 字 體 印 出 。
  3. 至 於 雪 茄 零 售 商 方 面 , 雪 茄 零 售 商 在 沒 有 出 售 雪 茄 及 雪 茄 附 屬 品 以 外 物 品 的 情 況 下 , 只 可 以 列 出 在 該 店 鋪 內 出 售 的 雪 茄 名 稱 及 價 格 的 目 錄 一 式 三 份 。
  4. 任 何 人 如 違 反 以 上 規 定 , 一 經 簡 易 程 序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港 幣 五 萬 元 。 如 屬 持 續 罪 行 , 則 在 罪 行 持 續 期 間 , 每 日 另 加 罰 款 港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

    禁 止 售 賣 及 給 予 煙 草 產 品

  5. 吸 煙 ( 公 眾 衞 生 ) 條 例 第 15A 條 , 規 定 任 何 人 都 不 得 將 煙 草 產 品 售 予 18 歲 以 下 人 士 , 或 為 推 廣 、 宣 傳 而 將 煙 草 產 品 給 予 任 何 人 士 。
  6. 法 例 亦 規 定 任 何 人 在 出 售 煙 草 產 品 時 , 必 須 於 其 處 所 的 當 眼 處 , 設 置 一 個 中 英 文 標 志 , 表 示 禁 止 將 煙 草 產 品 售 予 18 歲 以 下 人 士 或 給 予 任 何 人 士 。 標 志 格 式 規 定 簡 介 如 下 ∶
    1. 標 志 須 為 長 方 形 , 長 度 最 少 38 厘 米 , 寬 度 最 少 20 厘 米 ;  
    2. 須 寫 上 ∶ 『 特 區 政 府 諭 禁 止 售 賣 煙 草 產 品 予 十 八 歲 以 下 人 士 或 派 贈 煙 草 產 品 予 任 何 人 士 』 的 中 英 文 版 本
  7. 另 外 , 法 例 亦 規 定 任 何 人 ─
    1. 不 得 以 代 用 券 形 式 將 煙 草 產 品 售 賣 或 要 約 出 售 或 給 予 其 他 人 ;
    2. 不 得 將 煙 草 產 品 給 予 其 他 人 , 作 為 活 動 或 比 賽 的 獎 品 ;
    3. 不 得 為 誘 使 他 人 購 買 或 向 他 人 推 廣 煙 草 產 品 而 給 予 有 值 代 價 ;
    4. 不 得 售 賣 或 要 約 出 售 包 括 禮 物 在 內 或 連 同 禮 物 的 煙 草 產 品 , 或 管 有 作 售 賣 用 途 ;  
    5. 不 得 售 賣 , 或 要 約 出 售 包 括 代 用 券 、 印 花 或 彩 票 在 內 , 或 連 同 代 用 券 、 印 花 或 彩 票 一 同 出 售 的 煙 草 產 品 , 亦 不 能 管 有 此 等 產 品 作 售 賣 用 途 ;  
    6. 不 得 售 賣 , 或 要 約 出 售 , 包 括 作 為 禮 物 的 煙 草 產 品 、 或 連 同 該 煙 草 產 品 一 同 出 售 的 非 煙 草 產 品 , 亦 不 能 管 有 此 等 產 品 作 售 賣 用 途 ;
    7. 不 得 售 賣 , 或 要 約 出 售 , 由 某 煙 草 產 品 和 某 非 煙 草 產 品 組 合 而 成 的 單 一 物 品 , 或 管 有 該 單 一 物 品 作 售 賣 用 途 ;
    8. 不 得 向 公 眾 展 示 或 給 予 他 人 載 有 與 銷 售 煙 草 產 品 有 關 連 的 人 的 姓 名 、 名 稱 或 商 業 名 稱 的 物 件 ;  
    9. 不 得 向 公 眾 展 示 或 給 予 他 人 載 有 煙 草 產 品 商 標 、 牌 子 名 稱 , 或 通 常 與 其 相 聯 圖 樣 或 圖 樣 一 部 分 的 物 件 。
  8. 任 何 人 如 違 反 以 上 任 何 一 項 規 定 , 一 經 簡 易 程 序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港 幣 二 萬 五 千 元 。
 
     
 
 
     

 


修訂日期 :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