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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際 控 煙 趨 勢

煙 草 控 制 框 架 條 約

為 控 制 煙 草 的 禍 害 ,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積 極 推 動 成 員 國 簽 署 《 煙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約 》 , 此 公 約 為 國 際 性 的 煙 草 控 制 條 約 , 藉 著 通 過 對 煙 草 產 品 的 多 方 面 限 制 , 包 括 成 分 、 包 裝 、 廣 告 、 促 銷 、 贊 助 、 價 格 、 稅 收 及 非 法 貿 易 等 , 以 減 少 吸 煙 引 起 的 各 種 疾 病 和 死 亡 率 。 《 煙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約 》 已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正 式 生 效 。

直 到 現 時 為 止 , 全 球 已 經 有 超 過 170 個 締 約 方 , 這 些 地 方 已 逐 步 落 實 執 行 控 煙 措 施 。 中 國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一 月 十 日 簽 署 了 公 約 , 並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成 為 締 約 方。 公 約 遂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九 日 在 中 國 生 效 。

締 約 方 會 議 為 公 約 的 理 事 機 構 , 此 會 議 會 定 期 審 查 公 約 的 實 施 情 況 和 作 出 能 使 公 約 有 效 地 實 施 的 決 定 。締 約 方 會 議 亦 通 過 了 以 下 實 施 公 約 的 準 則 :

如 果 想 取 得 最 新 《 煙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約 》 的 資 料 , 可 瀏 覽 以 下 網 頁 :
http://www.who.int/fctc/zh/index.html

室 內 禁 煙

近 年 世 界 各 地 已 經 積 極 推 行 控 煙 政 策 , 很 多 國 家 已 經 訂 定 法 例 在 室 內 公 眾 場 所 實 施 全 面 禁 煙 , 例 如 食 肆 、 酒 吧 及 辦 公 室 等 。 以 美 國 為 例 , 加 州 已 早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實 施 無 煙 工 作 間 政 策 , 而 這 項 政 策 更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擴 大 至 酒 吧 和 娛 樂 場 所 。

加 州 的 成 功 使 其 他 州 分 相 繼 實 施 同 類 型 政 策 , 如 紐 約 州 已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正 式 實 行 室 內 無 煙 法 例 。

從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開 始 , 加 州 法 例 禁 止 在 載 有 18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車 內 吸 煙 。 其 他 州 分 如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和 緬 因 州 亦 有 實 施 同 類 型 的 法 例 。 在 加 拿 大 的 省 分 如 安 大 略 省 和 新 斯 科 舍 省 亦 有 相 類 型 的 法 例 禁 止 在 載 有 兒 童 的 車 內 吸 煙 。

如 果 想 知 道 更 多 有 關 加 州 、 紐 約 州 和 加 拿 大 安 大 略 省 的 控 煙 法 例 , 可 瀏 覽 以 下 網 頁 :

美 國 加 州
California Law Labor Code 6404.5

美 國 紐 約 州
Clean Indoor Air Act

加 拿 大 安 大 略 省
Smoke-Free Ontario Act

歐 洲 亦 有 不 少 國 家 已 經 實 行 室 內 無 煙 法 例 , 其 中 愛 爾 蘭 是 全 歐 洲 最 先 實 行 是 項 法 例 的 國 家 之 一 。 該 國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 所 有 室 內 公 眾 場 所 , 包 括 食 肆 和 酒 吧 都 成 為 了 法 定 禁 煙 區 , 而 這 項 法 例 亦 廣 為 大 眾 接 受 及 支 持 。 除 了 愛 爾 蘭 之 外 , 馬 爾 他 、 西 班 牙 及 挪 威 等 國 家 也 先 後 執 行 室 內 無 煙 法 例 ; 而 蘇 格 蘭 則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實 行 室 內 無 煙 法 例 。 英 格 蘭 亦 已 從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開 始 在 大 部 分 室 內 公 眾 地 方 和 工 作 間 實 施 無 煙 法 例 。

如 果 想 知 道 更 多 這 些 國 家 的 控 煙 法 例 , 可 瀏 覽 以 下 網 頁 :

愛 爾 蘭
Public Health (Tobacco) Act
Public Health (Tobacco) (Amendment) Act

馬 爾 他
Tobacco (Smoking Control) Act

蘇 格 蘭
The Prohibition of Smoking in Certain Premises (Scotland) Regulations 2006

英 格 蘭
Health Act 2006

至 於 亞 太 區 方 面 , 紐 西 蘭 已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實 施 室 內 無 煙 法 例 , 該 國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發 表 的 週 年 報 告 中 顯 示 該 法 例 普 遍 獲 市 民 的 接 受 和 支 持 , 而 且 對 社 會 經 濟 帶 來 了 正 面 的 影 響 。 除 紐 西 蘭 之 外 , 新 加 坡 和 泰 國 已 經 在 大 部 分 室 內 地 方 實 施 無 煙 法 例 。 在 澳 洲 的 省 分 如 昆 士 蘭 和 塔 斯 曼 尼 亞 亦 已 在 大 部 分 室 內 地 方 實 施 禁 煙 ;除 室 內 地 方 之 外 , 澳 洲 大 部 分 省 分 也 禁 止 在 載 有 兒 童 的 車 內 吸 煙 。

詳 細 的 法 例 條 文 可 從 以 下 網 頁 取 得 :

紐 西 蘭
Smoke-free Environments Act 1990
Smoke-free Environments Amendment Act 2003

新 加 坡
Smoking (Prohibition in Certain Places) Act

澳 洲 昆 士 蘭
Tobacco and Other Smoking Products Act 1998

澳 洲 塔 斯 曼 尼 亞
Public Health Act 1997

檢 討 報 告 : 以 下 為 各 國 對 室 內 無 煙 法 例 作 出 的 成 效 及 實 施 檢 討 報 告

新 西 蘭
The Smoke is Clearing Anniversary Report 2005. Ministry of Health

美 國 紐 約 州
First Annual Independent Evaluation of New York's Tobacco Control Program.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美 國 加 州
California Tobacco Control Update 2009.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英 格 蘭
Smokefree England – one year on. Department of Health

圖 像 健 康 忠 告

圖 像 健 康 忠 告 能 有 效 讓 公 眾 了 解 使 用 煙 草 的 害 處 以 減 少 吸 煙 ,它 是 一 種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法 。 根 據 《 煙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約 》 第 11 條 的 實 施 準 則 , 締 約 方 應 採 納 面 積 大 及 顏 色 豐 富 的 健 康 忠 告 , 並 應 作 交 替 使 用 。 而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 煙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約 》 亦 建 立 了 圖 像 健 康 忠 告 網 上 資 料 庫 , 以 方 便 相 關 資 訊 在 各 國 及 締 約 方 之 間 互 相 交 流 。 如 果 想 知 道 更 多 有 關 圖 像 健 康 忠 告 的 資 料 , 可 瀏 覽 以 下 網 頁 :

WHO FCTC Health Warnings Database

一 些 國 家 或 地 區 已 經 在 煙 包 上 採 用 圖 像 健 康 忠 告 , 例 如 因 吸 煙 引 致 損 壞 的 人 體 器 官 及 煙 草 對 家 人 的 影 響 , 目 的 是 對 煙 草 使 用 者 造 成 更 強 的 視 覺 效 果 。

澳 洲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起 , 澳 洲 煙 包 所 載 的 忠 告 須 覆 蓋 封 包 正 面 面 積 的 75% 及 背 面 面 積 的 90% 。 封 包 背 面 載 有 更 詳 細 的 資 料 及 關 於 戒 煙 熱 線 的 資 訊 。 共 有 兩 組 的 健 康 忠 告 以 作 每 年 交 替 使 用 。

Department of Health, Australia

加 拿 大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開 始 , 加 拿 大 煙 包 所 載 的 忠 告 須 覆 蓋 封 包 正 面 及 背 面 75% 的 面 積 。 其 中 一 面 使 用 英 文 , 另 一 面 使 用 法 文 ( 即 加 拿 大 的 兩 種 法 定 語 文 ) 。 現 有 的 忠 告 為 數 16 種 。

Health Canada

歐 盟
歐 洲 議 會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批 准 一 項 新 的 煙 草 產 品 指 示 。 指 示 規 定 健 康 忠 告 ( 圖 片 及 文 字) 須 覆 蓋 煙 包 正 面 及 背 面 65% 的 面 積。 該 項 新 要 求 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上 半 年 生 效 。 有 關 詳 情 可 瀏 覽 以 下 網 頁 :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Europa
Tobacco Products Directive 2014/40/EU
Tobacco products, European Commission

除 此 之 外 , 紐 西 蘭 、 新 加 坡 、 泰 國 、 委 內 瑞 拉 及 烏 拉 圭 亦 已 經 相 繼 在 煙 包 上 採 用 圖 像 健 康 忠 告 。

煙 草 制 品 的 包 裝 和 標 籤

《 煙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約 》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 每 一 締 約 方 應 在 公 約 對 該 締 約 方 生 效 後 的 三 年 內 , 根 據 其 國 家 法 律 採 取 和 實 行 有 效 措 施 以 確 保 煙 草 制 品 包 裝 和 標 籤 不 得 以 任 何 虛 假 、 誤 導 、 欺 騙 或 可 能 對 其 特 性 、 健 康 影 響 、 危 害 或 釋 放 物 產 生 錯 誤 印 象 的 手 段 來 推 銷 一 種 煙 草 制 品 , 例 如 以 直 接 或 簡 接 的 詞 語 、 描 述 、 商 標 、 圖 形 或 任 何 其 他 標 誌 來 誤 導 購 買 者 , 令 他 們 覺 得 某 一 種 煙 草 制 品 比 其 他 煙 草 制 品 的 危 害 較 小 ; 其 用 語 可 包 括 " 低 焦 油 " 、 " 淡 味 " 、 " 超 淡 味 " 或 " 柔 和 " 等 。

部 分 國 家 例 如 澳 洲 、 愛 爾 蘭 等 都 已 經 就 上 述 的 要 求 訂 定 相 關 法 例 、 規 則 或 由 法 庭 作 出 仲 裁 , 有 關 詳 情 可 瀏 覽 以 下 網 頁 :

澳 洲
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Trade Practice Act 1974
Section 52
Section 53A

愛 爾 蘭
Public Health (Tobacco) Act - Art. 42
Public Health (Tobacco) (Amendment) Act - Section 13

美 國 總 統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簽 署 , 使 Family Smoking Prevention and Tobacco Control Act 正 式 成 為 法 律 。 從 二 零 一 零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開 始 , 煙 草 商 不 得 推 銷 以 " 淡 味 " 、 " 低 " 、 " 柔 和 " 或 同 類 型 描 述 作 包 裝 和 標 籤 的 煙 草 產 品 ; 而 他 們 可 繼 續 售 賣 現 存 的 煙 草 產 品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 如 果 想 知 道 更 多 有 關 詳 情, 可 瀏 覽 以 下 網 頁 :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 煙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約 》 第 11 條 的 實 施 準 則 亦 建 議 締 約 方 應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 除 以 標 準 顏 色 和 字 體 ﹙ 平 裝 ﹚ 顯 示 商 品 和 產 品 名 稱 之 外 , 限 制 或 禁 止 在 煙 包 使 用 標 誌 、 顏 色 、 品 牌 形 象 或 推 銷 文 字 。 在 澳 洲 , the Tobacco Plain Packaging Act 2011 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在 國 會 通 過 , 這 是 全 球 首 條 在 煙 包 上 受 命 使 用 平 裝 的 法 例 。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起 , 所 有 在 澳 洲 銷 售 的 煙 草 產 品 均 須 使 用 平 裝 。 如 果 想 知 道 更 多 有 關 詳 情 , 可 瀏 覽 以 下 網 頁 :
Department of Health, Australia

 

 
     
 
 
     

 


修訂日期 :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