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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見 問 題

哪 些 地 方 是 禁 煙 區 ?

根 據 《 吸 煙 ( 公 眾 衞 生 ) 條 例 》 , 下 列 地 方 已 列 為 法 定 禁 止 吸 煙 區 , 任 何 人 士 不 可 以 在 禁 煙 區 內 吸 煙 或 攜 帶 燃 點 著 的 香 煙 、 雪 茄 或 煙 斗 , 否 則 可 被 定 額 罰 款 $1,500:

室 內 註 一 為 禁 煙 區 的
地 點
室 內 及 室 外 均 為 禁 煙 區 的地 點 其 他 禁 止 吸 煙 區
  • 食 肆
  • 工 作 間 / 辦 公 室 註 二
  • 室 內 公 眾 地 方 ( 例 如 私 人 大 廈 電 梯 大 堂 、 後 樓 梯 )
  • 行 人 天 橋
  • 店 舖 、 百 貨 公 司 、 購 物 商 場 、 公 或 私 營 街 市 、 超 級 市 場
  • 銀 行
  • 安 老 院 、 治 療 中 心
  • 共 用 宿 舍
  • 酒 吧 、 夜 總 會 、 麻 將 天 九 耍 樂 處 所 、 浴 室 、 按 摩 院
  • 公 共 升 降 機 、 自 動 扶 手 電 梯
  • 幼 兒 中 心 、 學 校 、 大 學 及 專 上 學 院
  • 電 影 院 ( 包 括 汽 車 影 院 ) 、 劇 院 、 音 樂 廳 、 遊 戲 機 中 心
  • 醫 院
  • 濕 地 公 園
  • 由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管 理 的 公 眾 遊 樂 場 地 ( 例 如 遊 樂 場 、 公 園 、 休 憩 處 、 體 育 館 、 運 動 場 ) , 但 不 包 括 場 內 的 指 定 吸 煙 區 註 三
  • 由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管 理 的 公 眾 泳 池 泳 灘 範 圍
  • 香 港 大 球 場 、 旺 角 大 球 場 範 圍
  • 核 准 院 舍 、 感 化 院 、 收 容 所

註 一 : 「 室 內 」 的 定 義 為 :
- 有 天 花 板 或 上 蓋 ; 及
- 扣 除 窗 戶 或 門 戶 後 , 四 邊 被 圍 封 的 總 面 積 達 50% 或 以 上
註 二 : 包 括 非 辦 公 時 間
註 三 : 有 關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各 區 場 地 的 禁 煙 情 況 , 請 按 此
註 四 : 即 使 車 上 沒 有 乘 客 , 公 共 小 巴 和 的 士 的 司 機 , 都 不 可 以 在 車 內 吸 煙 。

除 《 吸 煙 ( 公 眾 衞 生 ) 條 例 》 指 定 的 禁 煙 區 , 本 港 還 有 其 他 法 例 , 列 明 指 定 地 方 禁 煙 , 而 場 所 管 理 人 可 根 據 條 例 賦 予 的 權 力 執 行 禁 煙 。 下 列 為 其 他 法 例 所 提 及 較 主 要 的 禁 煙 區 :

法 例 法 例 規 定 的 禁 煙 區

第 283 章 房 屋 條 例

房 屋 署 轄 下 租 住 屋 邨 內 的 公 共 地 方

第 374 章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停 車 場

388 章 海 洋 公 園 公 司 條 例

海 洋 公 園 內 大 部 份 範 圍 , 包 括 景 點 、 機 動 遊 戲 和 索 道 纜 車 ( 吸 煙 區 除 外 )

577 章 東 涌 吊 車 條 例

昂 坪 360 吊 車 系 統 內 的 禁 煙 區

556 章 香 港 鐵 路 條 例

港 鐵 範 圍

483 章 機 場 管 理 局 條 例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內 的 限 制 區 、 客 運 大 樓 、 地 面 運 輸 中 心 、 公 共 運 輸 設 施  和 公 眾 停 車 場( 吸 煙 區 除 外 )

第 313 章 船 舶 及 港 口 管 制 條 例

中 國 客 運 碼 頭 、 港 澳 碼 頭 和 屯 門 客 運
碼 頭 內 乘 客 公 用 的 空 調 區

第 1023 章 香 港 九 龍 貨 倉 有 限 公 司( 附 例 )條 例

現 代 貨 箱 碼 頭 ( Modern Terminals ) 範 圍

第 1038 章 北 角 碼 頭 有 限 公 司 條 例

北 角 碼 頭 的 任 何 建 築 物 內

有 關 以 上 地 方 的 禁 煙 區 劃 分 及 執 法 問 題 , 請 向 相 關 的 場 地 管 理 人 查 詢 。 其 他 與 控 煙 相 關 法 例 的 資 料 , 請 按 此

 
     
 
 
     

 


修訂日期 :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