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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 民 妨 礙 控 煙 督 察 執 行 職 務 罪 成

二 O 一 一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一 名 四 十 二 歲 男 煙 民 因 妨 礙 控 煙 督 察 執 行 職 務 , 今 日 ( 七 月 十 五 日 ) 在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被 判 十 二 個 月 感 化 令 。 他 亦 因 違 例 吸 煙 及 拒 絕 出 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各 被 判 罰 款 五 百 元 。 該 名 男 子 在 今 日 被 判 罪 成 前 , 已 被 還 押 二 十 五 日 。

事 件 於 二 O 一 O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在 黃 大 仙 竹 園 巴 士 總 站 發 生 。 控 煙 督 察 要 求 該 名 男 煙 民 出 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以 便 發 出 違 例 吸 煙 定 額 罰 款 通 知 書 。 他 當 時 推 開 其 中 一 名 控 煙 督 察 , 並 企 圖 逃 離 現 場 。 該 名 男 子 之 後 被 警 方 拘 捕 及 檢 控 。

衞 生 署 發 言 人 呼 籲 市 民 遵 守 禁 煙 規 定 , 並 與 執 法 人 員 合 作 。

發 言 人 說 : 「 妨 礙 公 職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或 向 他 們 使 用 暴 力 是 嚴 重 罪 行 , 可 帶 來 嚴 重 的 法 律 後 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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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