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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法例

控 烟 条 例

 

烟 草 产 品 的 售 卖 规 管

  1. 《 吸 烟 ( 公 众 卫 生 ) 条 例 》 ( 第 371 章 ) 第 三 部 及 第 四 A 部 , 已 规 定 任 何 人 不 得 售 卖 不 符 合 法 例 要 求 的 香 烟 、 雪 茄 、 烟 斗 烟 草 或 香 烟 烟 草 。
  2. 烟 草 产 品 售 卖 的 管 制
    《 吸 烟 ( 公 众 卫 生 ) 条 例 》 ( 第 371 章 ) 第 三 部 规 定 , 任 何 人 售 卖 的 香 烟 必 须 装 载 于 至 少 20 支 香 烟 的 封 包 内 , 而 香 烟 封 包 及 零 售 盛 器 必 须 以 订 明 的 式 样 及 方 式 展 示 健 康 忠 告 , 焦 油 量 及 尼 古 丁 含 量 。 另 外 , 雪 茄 、 烟 斗 烟 草 及 香 烟 烟 草 产 品 的 零 售 盛 器 都 须 要 以 订 明 的 式 样 及 方 式 展 示 健 康 忠 告 。
  3. 《 吸 烟 ( 公 众 卫 生 ) 条 例 》 ( 第 371 章 ) 第 三 部 第 8A 及 第 8B 条 亦 规 定 , 任 何 人 :
    1. 不 得 售 卖 或 要 约 出 售 焦 油 含 量 超 过 17 毫 克 的 香 烟 , 或 管 有 焦 油 含 量 超 过 17 毫 克 的 香 烟 作 售 卖 用 途 ;
    2. 不 得 以 销 售 机 售 卖 或 要 约 出 售 任 何 烟 草 产 品 。

香 烟 的 封 包 或 零 售 盛 器 上 的 健 康 忠 告 及 焦 油 量 和 尼 古 丁 量 说 明

  1. 《 吸 烟 (公 众 卫 生 )条 例 》 (第 371章 )第 三 部 第 8条 规 定 , 香 烟 封 包 及 零 售 盛 器 必 须 以 订 明 的 式 样 及 方 式 展 示 健 康 忠 告 , 焦 油 量 及 尼 古 丁 含 量 。
  2. 香 烟 的 封 包 及 零 售 盛 器 上 的 健 康 忠 告 及 焦 油 量 和 尼 古 丁 量 说 明 的 图 片 及 图 象 规 格 , 简 介 如 下 ∶
    1. 在 盛 器 及 封 包 (附 封 条 指 明 封 包 除 外 )上 展 示 其 中 一 个 订 明 式 样 的 A版 本 或 B版 本 。 在 附 封 条 指 明 封 包 上 展 示 其 中 一 个 订 明 式 样 的 C版 本 ;
    2. 健 康 忠 告 须 展 示 于 每 个 封 包 及 每 个 盛 器 最 大 的 2个 表 面 之 上 。 如 封 包 或 盛 器 有 多 于 2个 最 大 的 表 面 , 忠 告 须 展 示 于 任 何 2个 该 等 表 面 之 上 ;
    3. 在 符 合 5a段 的 规 定 下 , 该 2个 表 面 , 须 分 别 展 示 同 一 忠 告 的 A版 本 的 中 文 版 本 及 英 文 版 本 , 或 B版 本 的 中 文 版 本 及 英 文 版 本 , 或 C版 本 的 中 文 版 本 及 英 文 版 本 ;
    4. 每 个 健 康 忠 告 的 式 样 均 呈 长 方 形 , 并 以 黑 线 围 边 。 文 字 、 字 母 及 数 字 , 均 以 黑 线 或 白 线 围 边 ;
    5. 忠 告 的 每 个 中 文 或 英 文 版 本 , 均 须 至 少 复 盖 展 示 该 版 本 的 表 面 的 面 积 的 85%;
    6. 焦 油 量 和 尼 古 丁 量 说 明 须 符 合 以 下 的 其 中 一 个 订 明 式 样 , 及 须 展 示 于 每 个 封 包 及 每 个 零 售 盛 器 的 某 个 表 面 (展 示 健 康 忠 告 的 表 面 除 外 )之 上 ;
      式 样 1

      式 样 2
    7. 焦 油 量 和 尼 古 丁 量 说 明 的 文 字 、 字 母 及 数 字 的 字 体 大 小 不 得 小 于 8点 , 须 以 白 色 或 黑 色 , 而 采 用 的 颜 色 以 哪 一 种 与 其 背 景 颜 色 成 更 鲜 明 对 比 者 为 准 , 及 清 晰 可 见 ;
    8. 封 包 或 零 售 盛 器 所 展 示 的 健 康 忠 告 及 焦 油 量 和 尼 古 丁 量 说 明 , 均 不 得 被 该 封 包 或 盛 器 的 盖 (处 于 闭 合 状 况 者 )的 任 何 部 分 、 附 贴 于 该 封 包 或 盛 器 上 的 物 件 、 该 封 包 或 盛 器 的 封 套 、 附 贴 于 该 封 套 上 的 物 件 或 载 于 该 封 套 内 的 东 西 遮 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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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 茄 、 烟 斗 烟 草 或 香 烟 烟 草 的 零 售 盛 器 上 的 健 康 忠 告 (载 有 一 支 雪 茄 的 零 售 盛 器 除 外 )

  1. 《 吸 烟 (公 众 卫 生 )条 例 》 (第 371章 )第 三 部 第 9条 规 定 , 任 何 人 售 卖 雪 茄 、 烟 斗 烟 草 或 香 烟 烟 草 的 零 售 盛 器 , 必 须 以 订 明 的 式 样 及 方 式 展 示 健 康 忠 告 。
  2. 雪 茄 、 烟 斗 烟 草 或 香 烟 烟 草 的 零 售 盛 器 上 的 健 康 忠 告 的 图 片 及 图 象 规 格 , 简 介 如 下 ∶
    1. 健 康 忠 告 须 符 合 其 中 一 个 订 明 式 样 的 A版 本 或 B版 本 ;
    2. 健 康 忠 告 须 展 示 于 每 个 盛 器 最 大 的 2个 表 面 之 上 。 如 盛 器 有 多 于 2个 最 大 的 表 面 , 忠 告 须 展 示 于 任 何 2个 该 等 表 面 之 上 ;
    3. 每 个 健 康 忠 告 的 式 样 均 呈 长 方 形 , 并 以 黑 线 围 边 。 文 字 、 字 母 及 数 字 , 均 以 黑 线 或 白 线 围 边 ;
    4. 就 雪 茄 的 零 售 盛 器 而 言 , 忠 告 的 中 文 版 本 须 展 示 于 该 盛 器 的 正 面 的 最 大 的 表 面 之 上 及 须 至 少 复 盖 该 表 面 的 面 积 的 70%, 而 同 一 忠 告 的 英 文 版 本 须 展 示 于 该 盛 器 的 背 面 的 最 大 的 表 面 之 上 及 须 复 盖 该 表 面 的 面 积 的 100%;
    5. 就 烟 斗 烟 草 或 香 烟 烟 草 的 零 售 盛 器 而 言 , 在 展 示 忠 告 的 2个 表 面 , 须 分 别 展 示 同 一 忠 告 的 A版 本 的 中 文 版 本 及 英 文 版 本 , 或 B版 本 的 中 文 版 本 及 英 文 版 本 及 忠 告 的 每 个 中 文 或 英 文 版 本 , 均 须 至 少 复 盖 展 示 该 版 本 的 表 面 的 面 积 的 85%;
    6. 零 售 盛 器 所 展 示 的 健 康 忠 告 , 不 得 被 该 封 包 或 盛 器 的 盖 (处 于 闭 合 状 况 者 )的 任 何 部 分 、 附 贴 于 该 封 包 或 盛 器 上 的 物 件 、 该 封 包 或 盛 器 的 封 套 、 附 贴 于 该 封 套 上 的 物 件 或 载 于 该 封 套 内 的 东 西 遮 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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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 有 一 支 雪 茄 的 零 售 盛 器 上 的 健 康 忠 告

  1. 《 吸 烟 (公 众 卫 生 )条 例 》 (第 371章 )第 三 部 第 9条 规 定 , 任 何 人 售 卖 雪 茄 、 烟 斗 烟 草 或 香 烟 烟 草 的 零 售 盛 器 , 必 须 以 订 明 的 式 样 及 方 式 展 示 健 康 忠 告 。
  2. 有 关 载 有 独 立 一 支 雪 茄 的 零 售 盛 器 上 健 康 忠 告 的 图 片 及 图 象 规 格 , 简 介 如 下 ∶
    1. 健 康 忠 告 的 中 文 及 英 文 版 本 须 展 示 在 盛 器 最 大 的 表 面 上 ;
    2. 每 个 健 康 忠 告 的 式 样 均 呈 长 方 形 , 并 以 黑 线 围 边 , 阔 度 及 长 度 须 分 别 为 7厘 米 及 3厘 米 ;
    3. 文 字 、 字 母 及 数 字 , 均 以 黑 线 或 白 线 围 边 ;
    4. 零 售 盛 器 所 展 示 的 健 康 忠 告 , 不 得 被 该 封 包 或 盛 器 的 盖 (处 于 闭 合 状 况 者 )的 任 何 部 分 、 附 贴 于 该 封 包 或 盛 器 上 的 物 件 、 该 封 包 或 盛 器 的 封 套 、 附 贴 于 该 封 套 上 的 物 件 或 载 于 该 封 套 内 的 东 西 遮 蔽 。
  3. 任 何 人 如 违 反 以 上 第 二 项 至 第 九 项 任 何 一 项 规 定 , 一 经 简 易 程 序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港 币 五 万 元 。
  4. 《 吸 烟 ( 公 众 卫 生 ) ( 订 明 资 讯 ) 令 》 ( 《 命 令 》 ) 于 2017年 12月 21日 生 效 。 由 生 效 日 期 开 始 的 6个 月 为 过 渡 期 。 在 2017年 12月 21日 至 2018年 6月 20日 的 过 渡 期 内 , 遵 守 先 前 或 新 的 健 康 忠 告 式 样 , 即 当 作 是 遵 守 本 《 命 令 》 。 由 2018年 6月 21日 起 , 所 有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烟 草 产 品 的 封 包 必 须 印 有 《 命 令 》 所 订 定 新 的 健 康 忠 告 式 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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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 草 产 品 的 价 格 标 记 及 价 格 牌

  1. 《 吸 烟 ( 公 众 卫 生 ) 条 例 》 ( 第 371 章 ) 第 四 部 第 14 条 规 定 , 当 任 何 人 出 售 烟 草 产 品 , 而 在 该 出 售 处 所 内 展 示 烟 草 产 品 价 格 标 记 及 价 格 牌 时 ,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法 例 的 规 定 ∶
    1. 每 类 别 烟 草 产 品 的 价 格 标 记 , 只 载 有 该 类 别 烟 草 产 品 的 名 称 及 价 格 , 并 且 面 积 不 大 于 该 处 所 内 出 售 的 任 何 非 烟 草 产 品 价 格 标 记 的 面 积 , 亦 不 超 过 50 平 方 厘 米 ;
    2. 该 处 所 内 只 有 一 块 烟 草 产 品 的 价 格 牌 , 而 该 价 格 牌 只 列 出 烟 草 产 品 的 名 称 及 价 格 , 而 该 价 格 牌 的 面 积 不 超 过 1500 平 方 厘 米 。 在 价 格 牌 上 每 个 烟 草 产 品 的 名 称 及 价 格 项 目 的 面 积 都 不 超 过 50 平 方 厘 米 。 而 价 格 牌 亦 必 须 以 订 明 的 式 样 和 方 式 展 示 健 康 忠 告 。
  2. 至 于 烟 草 产 品 价 格 牌 的 健 康 忠 告 的 式 样 , 简 介 如 下 ∶
    1. 健 康 忠 告 必 须 至 少 佔 有 关 价 格 牌 面 积 的 20% ;
    2. 健 康 忠 告 必 须 是 长 方 形 , 以 黑 线 围 边 , 底 色 为 白 色 , 文 字 讯 息 包 括 中 文 及 英 文 版 本 都 必 须 以 黑 色 印 出 ;
    3. 健 康 忠 告 的 中 文 版 本 包 括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忠 告 市 民 、 吸 烟 足 以 致 命 ;
    4.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忠 告 市 民 』 及 有 关 英 文 的 文 字 必 须 以 华 康 中 黑 体 及 大 楷 Univers 粗 体 第 30 级 字 体 印 出 ;
    5. 『 吸 烟 足 以 致 命 』 及 有 关 英 文 的 文 字 必 须 以 华 康 中 黑 体 及 大 楷 Univers 粗 体 第 90 级 字 体 印 出 。
  3. 至 于 雪 茄 零 售 商 方 面 , 雪 茄 零 售 商 在 没 有 出 售 雪 茄 及 雪 茄 附 属 品 以 外 物 品 的 情 况 下 , 只 可 以 列 出 在 该 店 铺 内 出 售 的 雪 茄 名 称 及 价 格 的 目 录 一 式 三 份 。
  4. 任 何 人 如 违 反 以 上 规 定 , 一 经 简 易 程 序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港 币 五 万 元 。 如 属 持 续 罪 行 , 则 在 罪 行 持 续 期 间 , 每 日 另 加 罚 款 港 币 一 千 五 百 元 。

    禁 止 售 卖 及 给 予 烟 草 产 品

  5. 吸 烟 ( 公 众 卫 生 ) 条 例 第 15A 条 , 规 定 任 何 人 都 不 得 将 烟 草 产 品 售 予 18 岁 以 下 人 士 , 或 为 推 广 、 宣 传 而 将 烟 草 产 品 给 予 任 何 人 士 。
  6. 法 例 亦 规 定 任 何 人 在 出 售 烟 草 产 品 时 , 必 须 于 其 处 所 的 当 眼 处 , 设 置 一 个 中 英 文 标 志 , 表 示 禁 止 将 烟 草 产 品 售 予 18 岁 以 下 人 士 或 给 予 任 何 人 士 。 标 志 格 式 规 定 简 介 如 下 ∶
    1. 标 志 须 为 长 方 形 , 长 度 最 少 38 厘 米 , 宽 度 最 少 20 厘 米 ;  
    2. 须 写 上 ∶ 『 特 区 政 府 谕 禁 止 售 卖 烟 草 产 品 予 十 八 岁 以 下 人 士 或 派 赠 烟 草 产 品 予 任 何 人 士 』 的 中 英 文 版 本
  7. 另 外 , 法 例 亦 规 定 任 何 人 ─
    1. 不 得 以 代 用 券 形 式 将 烟 草 产 品 售 卖 或 要 约 出 售 或 给 予 其 他 人 ;
    2. 不 得 将 烟 草 产 品 给 予 其 他 人 , 作 为 活 动 或 比 赛 的 奖 品 ;
    3. 不 得 为 诱 使 他 人 购 买 或 向 他 人 推 广 烟 草 产 品 而 给 予 有 值 代 价 ;
    4. 不 得 售 卖 或 要 约 出 售 包 括 礼 物 在 内 或 连 同 礼 物 的 烟 草 产 品 , 或 管 有 作 售 卖 用 途 ;  
    5. 不 得 售 卖 , 或 要 约 出 售 包 括 代 用 券 、 印 花 或 彩 票 在 内 , 或 连 同 代 用 券 、 印 花 或 彩 票 一 同 出 售 的 烟 草 产 品 , 亦 不 能 管 有 此 等 产 品 作 售 卖 用 途 ;  
    6. 不 得 售 卖 , 或 要 约 出 售 , 包 括 作 为 礼 物 的 烟 草 产 品 、 或 连 同 该 烟 草 产 品 一 同 出 售 的 非 烟 草 产 品 , 亦 不 能 管 有 此 等 产 品 作 售 卖 用 途 ;
    7. 不 得 售 卖 , 或 要 约 出 售 , 由 某 烟 草 产 品 和 某 非 烟 草 产 品 组 合 而 成 的 单 一 物 品 , 或 管 有 该 单 一 物 品 作 售 卖 用 途 ;
    8. 不 得 向 公 众 展 示 或 给 予 他 人 载 有 与 销 售 烟 草 产 品 有 关 连 的 人 的 姓 名 、 名 称 或 商 业 名 称 的 物 件 ;  
    9. 不 得 向 公 众 展 示 或 给 予 他 人 载 有 烟 草 产 品 商 标 、 牌 子 名 称 , 或 通 常 与 其 相 联 图 样 或 图 样 一 部 分 的 物 件 。
  8. 任 何 人 如 违 反 以 上 任 何 一 项 规 定 , 一 经 简 易 程 序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港 币 二 万 五 千 元 。
 
     
 
 
     

 


修订日期 :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