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烟 资 讯 站
国 际 控 烟 趋 势烟 草 控 制 框 架 条 约为 控 制 烟 草 的 祸 害 ,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积 极 推 动 成 员 国 签 署 《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 , 此 公 约 为 国 际 性 的 烟 草 控 制 条 约 , 借 着 通 过 对 烟 草 产 品 的 多 方 面 限 制 , 包 括 成 分 、 包 装 、 广 告 、 促 销 、 赞 助 、 价 格 、 税 收 及 非 法 贸 易 等 , 以 减 少 吸 烟 引 起 的 各 种 疾 病 和 死 亡 率 。 《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 已 于 二 零 零 五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正 式 生 效 。 直 到 现 时 为 止 , 全 球 已 经 有 超 过 170 个 缔 约 方 , 这 些 地 方 已 逐 步 落 实 执 行 控 烟 措 施 。 中 国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一 月 十 日 签 署 了 公 约 , 并 于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成 为 缔 约 方。 公 约 遂 于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九 日 在 中 国 生 效 。 缔 约 方 会 议 为 公 约 的 理 事 机 构 , 此 会 议 会 定 期 审 查 公 约 的 实 施 情 况 和 作 出 能 使 公 约 有 效 地 实 施 的 决 定 。缔 约 方 会 议 亦 通 过 了 以 下 实 施 公 约 的 准 则 :
如 果 想 取 得 最 新 《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 的 资 料 , 可 浏 览 以 下 网 页 : 室 内 禁 烟近 年 世 界 各 地 已 经 积 极 推 行 控 烟 政 策 , 很 多 国 家 已 经 订 定 法 例 在 室 内 公 众 场 所 实 施 全 面 禁 烟 , 例 如 食 肆 、 酒 吧 及 办 公 室 等 。 以 美 国 为 例 , 加 州 已 早 于 一 九 九 五 年 实 施 无 烟 工 作 间 政 策 , 而 这 项 政 策 更 于 一 九 九 八 年 扩 大 至 酒 吧 和 娱 乐 场 所 。 加 州 的 成 功 使 其 他 州 分 相 继 实 施 同 类 型 政 策 , 如 纽 约 州 已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正 式 实 行 室 内 无 烟 法 例 。 从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开 始 , 加 州 法 例 禁 止 在 载 有 18 岁 以 下 儿 童 的 车 内 吸 烟 。 其 他 州 分 如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和 缅 因 州 亦 有 实 施 同 类 型 的 法 例 。 在 加 拿 大 的 省 分 如 安 大 略 省 和 新 斯 科 舍 省 亦 有 相 类 型 的 法 例 禁 止 在 载 有 儿 童 的 车 内 吸 烟 。 如 果 想 知 道 更 多 有 关 加 州 、 纽 约 州 和 加 拿 大 安 大 略 省 的 控 烟 法 例 , 可 浏 览 以 下 网 页 :
欧 洲 亦 有 不 少 国 家 已 经 实 行 室 内 无 烟 法 例 , 其 中 爱 尔 兰 是 全 欧 洲 最 先 实 行 是 项 法 例 的 国 家 之 一 。 该 国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 所 有 室 内 公 众 场 所 , 包 括 食 肆 和 酒 吧 都 成 为 了 法 定 禁 烟 区 , 而 这 项 法 例 亦 广 为 大 众 接 受 及 支 持 。 除 了 爱 尔 兰 之 外 , 马 尔 他 、 西 班 牙 及 挪 威 等 国 家 也 先 后 执 行 室 内 无 烟 法 例 ; 而 苏 格 兰 则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实 行 室 内 无 烟 法 例 。 英 格 兰 亦 已 从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开 始 在 大 部 分 室 内 公 众 地 方 和 工 作 间 实 施 无 烟 法 例 。 如 果 想 知 道 更 多 这 些 国 家 的 控 烟 法 例 , 可 浏 览 以 下 网 页 :
至 于 亚 太 区 方 面 , 纽 西 兰 已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实 施 室 内 无 烟 法 例 , 该 国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发 表 的 周 年 报 告 中 显 示 该 法 例 普 遍 获 市 民 的 接 受 和 支 持 , 而 且 对 社 会 经 济 带 来 了 正 面 的 影 响 。 除 纽 西 兰 之 外 , 新 加 坡 和 泰 国 已 经 在 大 部 分 室 内 地 方 实 施 无 烟 法 例 。 在 澳 洲 的 省 分 如 昆 士 兰 和 塔 斯 曼 尼 亚 亦 已 在 大 部 分 室 内 地 方 实 施 禁 烟 ;除 室 内 地 方 之 外 , 澳 洲 大 部 分 省 分 也 禁 止 在 载 有 儿 童 的 车 内 吸 烟 。 详 细 的 法 例 条 文 可 从 以 下 网 页 取 得 :
检 讨 报 告 : 以 下 为 各 国 对 室 内 无 烟 法 例 作 出 的 成 效 及 实 施 检 讨 报 告
图 像 健 康 忠 告图 像 健 康 忠 告 能 有 效 让 公 众 了 解 使 用 烟 草 的 害 处 以 减 少 吸 烟 ,它 是 一 种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法 。 根 据 《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 第 11 条 的 实 施 准 则 , 缔 约 方 应 采 纳 面 积 大 及 颜 色 丰 富 的 健 康 忠 告 , 并 应 作 交 替 使 用 。 而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 亦 建 立 了 图 像 健 康 忠 告 网 上 资 料 库 , 以 方 便 相 关 资 讯 在 各 国 及 缔 约 方 之 间 互 相 交 流 。 如 果 想 知 道 更 多 有 关 图 像 健 康 忠 告 的 资 料 , 可 浏 览 以 下 网 页 : WHO FCTC Health Warnings Database 一 些 国 家 或 地 区 已 经 在 烟 包 上 采 用 图 像 健 康 忠 告 , 例 如 因 吸 烟 引 致 损 坏 的 人 体 器 官 及 烟 草 对 家 人 的 影 响 , 目 的 是 对 烟 草 使 用 者 造 成 更 强 的 视 觉 效 果 。
澳 洲
加 拿 大
欧 盟
除 此 之 外 , 纽 西 兰 、 新 加 坡 、 泰 国 、 委 内 瑞 拉 及 乌 拉 圭 亦 已 经 相 继 在 烟 包 上 采 用 图 像 健 康 忠 告 。 烟 草 制 品 的 包 装 和 标 籤《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在 公 约 对 该 缔 约 方 生 效 后 的 三 年 内 , 根 据 其 国 家 法 律 采 取 和 实 行 有 效 措 施 以 确 保 烟 草 制 品 包 装 和 标 籤 不 得 以 任 何 虚 假 、 误 导 、 欺 骗 或 可 能 对 其 特 性 、 健 康 影 响 、 危 害 或 释 放 物 产 生 错 误 印 象 的 手 段 来 推 销 一 种 烟 草 制 品 , 例 如 以 直 接 或 简 接 的 词 语 、 描 述 、 商 标 、 图 形 或 任 何 其 他 标 志 来 误 导 购 买 者 , 令 他 们 觉 得 某 一 种 烟 草 制 品 比 其 他 烟 草 制 品 的 危 害 较 小 ; 其 用 语 可 包 括 " 低 焦 油 " 、 " 淡 味 " 、 " 超 淡 味 " 或 " 柔 和 " 等 。 部 分 国 家 例 如 澳 洲 、 爱 尔 兰 等 都 已 经 就 上 述 的 要 求 订 定 相 关 法 例 、 规 则 或 由 法 庭 作 出 仲 裁 , 有 关 详 情 可 浏 览 以 下 网 页 :
美 国 总 统 于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签 署 , 使 Family Smoking Prevention and Tobacco Control Act 正 式 成 为 法 律 。 从 二 零 一 零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开 始 , 烟 草 商 不 得 推 销 以 " 淡 味 " 、 " 低 " 、 " 柔 和 " 或 同 类 型 描 述 作 包 装 和 标 籤 的 烟 草 产 品 ; 而 他 们 可 继 续 售 卖 现 存 的 烟 草 产 品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 如 果 想 知 道 更 多 有 关 详 情, 可 浏 览 以 下 网 页 :
《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 第 11 条 的 实 施 准 则 亦 建 议 缔 约 方 应 采 取 相 关 措 施 , 除 以 标 准 颜 色 和 字 体 ﹙ 平 装 ﹚ 显 示 商 品 和 产 品 名 称 之 外 , 限 制 或 禁 止 在 烟 包 使 用 标 志 、 颜 色 、 品 牌 形 象 或 推 销 文 字 。 在 澳 洲 , the Tobacco Plain Packaging Act 2011 已 于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在 国 会 通 过 , 这 是 全 球 首 条 在 烟 包 上 受 命 使 用 平 装 的 法 例 。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起 , 所 有 在 澳 洲 销 售 的 烟 草 产 品 均 须 使 用 平 装 。 如 果 想 知 道 更 多 有 关 详 情 , 可 浏 览 以 下 网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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