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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 民 妨 碍 控 烟 督 察 执 行 职 务 罪 成

二 O 一 一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一 名 四 十 二 岁 男 烟 民 因 妨 碍 控 烟 督 察 执 行 职 务 , 今 日 ( 七 月 十 五 日 ) 在 观 塘 裁 判 法 院 被 判 十 二 个 月 感 化 令 。 他 亦 因 违 例 吸 烟 及 拒 绝 出 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各 被 判 罚 款 五 百 元 。 该 名 男 子 在 今 日 被 判 罪 成 前 , 已 被 还 押 二 十 五 日 。

事 件 於 二 O 一 O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在 黄 大 仙 竹 园 巴 士 总 站 发 生 。 控 烟 督 察 要 求 该 名 男 烟 民 出 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以 便 发 出 违 例 吸 烟 定 额 罚 款 通 知 书 。 他 当 时 推 开 其 中 一 名 控 烟 督 察 , 并 企 图 逃 离 现 场 。 该 名 男 子 之 後 被 警 方 拘 捕 及 检 控 。

卫 生 署 发 言 人 呼 吁 市 民 遵 守 禁 烟 规 定 , 并 与 执 法 人 员 合 作 。

发 言 人 说 ∶ 「 妨 碍 公 职 人 员 执 行 职 务 或 向 他 们 使 用 暴 力 是 严 重 罪 行 , 可 带 来 严 重 的 法 律 後 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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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