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煙法例

法例執行

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的控煙酒督察已獲授權執行《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包括對違例吸煙、展示或刊登煙草廣告等違例事項作出檢控行動。條例第15G條規定,控煙酒督察的一般權力及職責包括:

  1. 進入任何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違反有關條例的地方;
  2. 進入及視察公眾地方內的禁止吸煙區;
  3. 檢取任何與罪行有關的證據及物件;
  4. 要求違反有關條例的任何人提供姓名、地址以及出示身分證明物件;
  5. 為取得證據而拍照、進行錄音或錄影;
  6. 為執行有關條例,可要求任何人出示文件或記錄以供查閱,並複製該文件或紀錄作為副本;
  7. 要求任何人提供合理的協助或資料,以執行有關條例。

法例亦規定,任何人故意妨礙控煙酒督察執行職務、不遵從督察要求提供其姓名及地址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者提供虛假或誤導性的姓名或地址,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港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