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煙資訊站

國際控煙趨勢

煙草控制框架條約

為控制煙草的禍害,世界衞生組織積極推動成員國簽署《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此公約為國際性的煙草控制條約,藉著通過對煙草產品的多方面限制,包括成分、包裝、廣告、促銷、贊助、價格、稅收及非法貿易等,以減少吸煙引起的各種疾病和死亡率。《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已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正式生效。

直到現時為止,全球已經有超過170個締約方,這些地方已逐步落實執行控煙措施。中國在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日簽署了公約,並於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一日成為締約方。公約遂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九日在中國生效。

締約方會議為公約的理事機構,此會議會定期審查公約的實施情況和作出能使公約有效地實施的決定。締約方會議亦通過了以下實施公約的準則:

如果想取得最新《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資料,可瀏覽以下網頁:
http://www.who.int/fctc/zh/index.html

室 內 禁 煙

近年世界各地已經積極推行控煙政策,很多國家已經訂定法例在室內公眾場所實施全面禁煙,例如食肆、酒吧及辦公室等。以美國為例,加州已早於一九九五年實施無煙工作間政策,而這項政策更於一九九八年擴大至酒吧和娛樂場所。

加州的成功使其他州分相繼實施同類型政策,如紐約州已在二零零三年正式實行室內無煙法例。

從二零零八年一月開始,加州法例禁止在載有18歲以下兒童的車內吸煙。其他州分如路易斯安那州和緬因州亦有實施同類型的法例。在加拿大的省分如安大略省和新斯科舍省亦有相類型的法例禁止在載有兒童的車內吸煙。

如果想知道更多有關加州、紐約州和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控煙法例,可瀏覽以下網頁:

美國加州
California Law Labor Code 6404.5

美國紐約州
Clean Indoor Air Act

加拿大安大略省
Smoke-Free Ontario Act

歐洲亦有不少國家已經實行室內無煙法例,其中愛爾蘭是全歐洲最先實行是項法例的國家之一。該國由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所有室內公眾場所,包括食肆和酒吧都成為了法定禁煙區,而這項法例亦廣為大眾接受及支持。除了愛爾蘭之外,馬爾他、西 班牙及挪威等國家也先後執行室內無煙法例;而蘇格蘭則在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實行室內無煙法例。英格蘭亦已從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開始在大部分室內公眾地方和工作間實施無煙法例。

如果想知道更多這些國家的控煙法例,可瀏覽以下網頁:

愛爾蘭
Public Health (Tobacco) Act
Public Health (Tobacco) (Amendment) Act

馬爾他
Tobacco (Smoking Control) Act

蘇格蘭
The Prohibition of Smoking in Certain Premises (Scotland) Regulations 2006

英格蘭
Health Act 2006

至 於 亞 太 區 方 面 , 紐 西 蘭 已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實 施 室 內 無 煙 法 例 , 該 國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發 表 的 週 年 報 告 中 顯 示 該 法 例 普 遍 獲 市 民 的 接 受 和 支 持 , 而 且 對 社 會 經 濟 帶 來 了 正 面 的 影 響 。 除 紐 西 蘭 之 外 , 新 加 坡 和 泰 國 已 經 在 大 部 分 室 內 地 方 實 施 無 煙 法 例 。 在 澳 洲 的 省 分 如 昆 士 蘭 和 塔 斯 曼 尼 亞 亦 已 在 大 部 分 室 內 地 方 實 施 禁 煙 ;除 室 內 地 方 之 外 , 澳 洲 大 部 分 省 分 也 禁 止 在 載 有 兒 童 的 車 內 吸 煙 。

詳 細 的 法 例 條 文 可 從 以 下 網 頁 取 得 :

紐 西 蘭
Smoke-free Environments Act 1990
Smoke-free Environments Amendment Act 2003

新 加 坡
Smoking (Prohibition in Certain Places) Act

澳 洲 昆 士 蘭
Tobacco and Other Smoking Products Act 1998

澳 洲 塔 斯 曼 尼 亞
Public Health Act 1997

檢 討 報 告 : 以 下 為 各 國 對 室 內 無 煙 法 例 作 出 的 成 效 及 實 施 檢 討 報 告

新 西 蘭
The Smoke is Clearing Anniversary Report 2005. Ministry of Health

美 國 紐 約 州
First Annual Independent Evaluation of New York's Tobacco Control Program.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美 國 加 州
California Tobacco Control Update 2009.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英 格 蘭
Smokefree England – one year on. Department of Health

圖像健康忠告

圖像健康忠告能有效讓公眾了解使用煙草的害處以減少吸煙,它是一種具 成本效益的方法。根據《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第11條的實施準則,締約方應採納面積大及顏色豐富的健康忠告,並應作交替使用。而世界衞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亦建立了圖像健康忠告網上資料庫,以方便相關資 訊在各國及締約方之間互相 交流。如果想知道更多有關圖像健康忠告的資料,可瀏覽以下網頁:

WHO FCTC Health Warnings Database

一些國家或地區已經在煙包上採用圖像健康忠告,例如因吸煙引致損壞的人體器官及煙草對家人的影響,目的是對煙草使用者造成更強的視覺效果。

澳洲
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澳洲煙包所載的忠告須覆蓋封包正面面積的75%及背面面積的90%。封包背面載有更詳細的資料及關於戒煙熱線的資訊。共有兩組的健康忠告以作每年交替使用。

Department of Health, Australia

加拿大
由二零一一年九月開始,加拿大煙包所載的忠告須覆蓋封包正面及背面75%的面積。其中一面使用英文,另一面使用法文(即加拿大的兩種法定語文)。現有的忠告為數16種。

Health Canada

歐盟
歐洲議會於二零一四年二月批准一項新的煙草產品指示。指示規定健康忠告(圖片及文字)須覆蓋煙包正面及背面65%的面積。該項新要求將於二零一六年上半年生效。有關詳情可瀏覽以下網頁: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Europa
Tobacco Products Directive 2014/40/EU
Tobacco products, European Commission

除此之外,紐西蘭、新加坡、泰國、委內瑞拉及烏拉圭亦已經相繼在煙包上採用圖像健康忠告。

煙草制品的包裝和標籤

《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第十一條規定,每一締約方應在公約對該締約方生效後的三年內,根據其國家法律採取和實行有效措施以確保煙草制品包裝和標籤不得以任何虛假、誤導、欺騙或可能對其特性、健康影響、危害或釋放物產生錯誤印象的手段來推銷一種煙草制品,例如以直接或簡接的詞語、描述、商標、圖形或任何其他標誌來誤導購買者,令他們覺得某一種煙草制品比其他煙草制品的危害較小;其用語可包括"低焦油"、"淡味"、"超淡味"或"柔和"等。

部分國家例如澳洲、愛爾蘭等都已經就上述的要求訂定相關法例、規則或由法庭作出仲裁,有關詳情可瀏覽以下網頁:

澳洲
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Trade Practice Act 1974
Section 52
Section 53A

愛爾蘭
Public Health (Tobacco) Act - Art. 42
Public Health (Tobacco) (Amendment) Act - Section 13

美國總統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簽署,使Family Smoking Prevention and Tobacco Control Act正式成為法律。從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二日開始,煙草商不得推銷以"淡味"、"低"、"柔和"或同類型描述作包裝和標籤的煙草產品;而他們可繼續售賣現存的煙草產品至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一日。如果想知道更多有關詳情,可瀏覽以下網頁: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第11條的實施準則亦建議締約方應採取相關措施,除以標準顏色和字體﹙平裝﹚顯示商品和產品名稱之外,限制或禁止在煙包使用標誌、顏色、品牌形象或推銷文字。在澳洲,theTobaccoPlainPackagingAct2011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在國會通過,這是全球首條在煙包上受命使用平裝的法例。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起,所有在澳洲銷售的煙草產品均須使用平裝。如果想知道更多有關詳情,可瀏覽以下網頁:
Department of Health, Austral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