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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妨礙控煙督察執行職務被判刑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一名四十歲男子因妨礙控煙督察執行職務,今日(十二月二十八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七日。他因違例吸煙,已被定額罰款一千五百元。

有關案件六月十六日發生於大埔寶湖商場。當控煙督察巡查上述地點時,該名違例吸煙人士拒絕向控煙督察提供資料及身分證明文件,並且嘗試逃走。他其後被落案控以有關罪名。

衞生署發言人呼籲:「市民應遵守禁煙規定,並與執法人員合作。」

發言人說:「恐嚇執法人員、向他們使用暴力或妨礙他們執行職務均屬嚴重罪行,並會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

截至今日,二O一五年錄得共六宗抗拒或故意妨礙控煙督察執行職務的案件。而自二OO七年起,衞生署控煙辦公室共發出五十二張傳票。根據《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第600章),抗拒或故意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