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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一日起報攤禁止展示煙草廣告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衞生署控煙辦公室提醒持牌報販,在攤檔展示煙草廣告的豁免將於今年十一月一日撤 銷。

發言人說:「此後,煙草廣告禁令將不會再有豁免的情況。」

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任何人士都不得展示、刊登、分發、廣播;或透過電影或在互聯網上放映煙草廣告。

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五萬元。如屬持續罪行,則在罪行持續期間,每日另加罰款港幣一千五百元。

發言人說:「控煙辦經已致函所有持牌報販及相關商會,提醒他們有關豁免已經撤銷,並須在十一月一日前將所有煙草廣告拆除。」

為讓所有持牌報販和公眾知道豁免會被撤銷,控煙辦已推出一系列宣傳活動,包括進行電台宣傳、在互聯網刊登廣告,以及在巡查時派發有關單張給持牌報販等等。

今年截至九月為止,控煙辦共接獲二十九宗有關煙草廣告的投訴和就8宗違例個案採取執法行動,而今年部分的投訴仍在調查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