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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民妨礙控煙督察判刑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一名男煙民因妨礙控煙督察執行職務,今日(一月二十日)被判入獄四星期、緩刑兩年。他亦因為拒絕提供姓名、地址和聯絡電話,以及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被罰款二千元。

案件在觀塘裁判法院審理。

事件發生於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一名55歲男煙民在旺角花園街熟食市場拒絕向控煙督察提供姓名、地址和聯絡電話以及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作查核及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之用。

該男子其後被補,並控以「不遵從要求提供姓名、地址和聯絡電話以及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他亦被控抗拒或故意妨礙公職人員執行《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所賦予的權力。

該男子早前已因違例吸煙被判一千五百元罰款。

衞生署發言人呼籲市民遵守禁煙規定,並與執法人員合作。

他說:「蓄意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可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