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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煙男子刑事恐嚇控煙督察被定罪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名六十四歲男子因刑事恐嚇衞生署控煙督察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發生於今年十月三十一日,控煙督察伍在突擊巡查黃大仙樂富中心街市時,發現該名男子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控煙督察要求提供個人資料時,該名男子拒絕合作,並持刀嚇執法人員,他其後被警方拘捕和落案起訴。

該名男子亦因違反禁煙規定被判罰款1000元。

衞生署發言人呼籲市民遵守禁煙規定,並與執法人員合作。

發言人說:「對執法人員刑事恐嚇或使用暴力是一項嚴重的罪行,須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