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2010年吸烟(公众卫生)(指定禁烟区)(修订)公告》12月1日生效

《2010年吸烟(公众卫生)(指定禁烟区)(修订)公告》 把129个露天及两个有上盖建筑物的公共运输设施(即公共运输交汇处或巴士总站)划为禁止吸烟区,2010年12月1日生效。该131个公共运输设施 禁烟区的确实范围,显示于由卫生署署长签署并已刊宪的相关图则上。公众亦可分别到土地注册处或卫生署控烟办公室查阅有关图则的正副本。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第 III(1AB)条授权卫生署署长可藉刊登于宪报的公告指明以下地方的全部或部分为禁烟区-(a)由2类或以上的公共运输工具的总站所组成,并用以达成及便利转换该类运输工具的区域;或(b)多于一条的《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第2条所界定的指明路线的任何巴士总站。

政府分阶段将符合上述条文的公共运输设施划为禁烟区。自2007年1月1日起,54个位处室内的公共运输交汇处或巴士总站已实施禁烟。2009年,卫生署将48个有上盖建筑物的公共运输 设施划定为禁止吸烟区,同年9月1日起实施禁烟。

2007年实施禁烟的室内公共运输交汇处或巴士总站名称

2009年划定为禁止吸烟区的48个有上盖建筑物的公共运输设施名称

2010年划定为禁止吸烟区的露天公共运输设施及有上盖建筑物的公共运输设施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