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条例

烟草产品的售卖规管

  1.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第三部及第四A部,已规定任何人不得售卖不符合法例要求的香烟、雪茄、烟斗烟草或香烟烟草。
  2. 烟草产品售卖的管制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第三部规定,任何人售卖的香烟必须装载于至少20支香烟的封包内,而香烟封包及零售盛器必须以订明的式样及方式展示健康忠告,焦油量及尼古丁含量。另外,雪茄、烟斗烟草及香烟烟草产品的零售盛器都须要以订明的式样及方式展示健康忠告。
  3.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第三部第8A及第8B条亦规定,任何人:
    1. 不得售卖或要约出售焦油含量超过17毫克的香烟,或管有焦油含量超过17毫克的香烟作售卖用途;
    2. 不得以销售机售卖或要约出售任何烟草产品。

香烟的封包或零售盛器上的健康忠告及焦油量和尼古丁量说明

  1.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第三部第8条规定,香烟封包及零售盛器必须以订明的式样及方式展示健康忠告,焦油量及尼古丁含量。
  2. 香烟的封包及零售盛器上的健康忠告及焦油量和尼古丁量说明的图片及图象规格,简介如下∶
    1. 在盛器及封包(附封条指明封包除外)上展示其中一个订明式样的A版本或B版本。在附封条指明封包上展示其中一个订明式样的C版本;
    2. 健康忠告须展示于每个封包及每个盛器最大的2个表面之上。如封包或盛器有多于2个最大的表面,忠告须展示于任何2个该等表面之上;
    3. 在符合5a段的规定下,该2个表面,须分别展示同一忠告的A版本的中文版本及英文版本,或B版本的中文版本及英文版本,或C版本的中文版本及英文版本;
    4. 每个健康忠告的式样均呈长方形,并以黑线围边。文字、字母及数字,均以黑线或白线围边;
    5. 忠告的每个中文或英文版本,均须至少覆盖展示该版本的表面的面积的85%;
    6. 焦油量和尼古丁量说明须符合以下的其中一个订明式样,及须展示于每个封包及每个零售盛器的某个表面(展示健康忠告的表面除外)之上;
      式样1
      式样1
      式样2
      式样2
    7. 焦油量和尼古丁量说明的文字、字母及数字的字体大小不得小于8点,须以白色或黑色,而采用的颜色以哪一种与其背景颜色成更鲜明对比者为准,及清晰可见;
    8. 封包或零售盛器所展示的健康忠告及焦油量和尼古丁量说明,均不得被该封包或盛器的盖(处于闭合状况者)的任何部分、附贴于该封包或盛器上的物件、该封包或盛器的封套、附贴于该封套上的物件或载于该封套内的东西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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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茄、烟斗烟草或香烟烟草的零售盛器上的健康忠告(载有一支雪茄的零售盛器除外)

  1.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第三部第9条规定,任何人售卖雪茄、烟斗烟草或香烟烟草的零售盛器,必须以订明的式样及方式展示健康忠告。
  2. 雪茄、烟斗烟草或香烟烟草的零售盛器上的健康忠告的图片及图象规格,简介如下∶
    1. 健康忠告须符合其中一个订明式样的A版本或B版本;
    2. 健康忠告须展示于每个盛器最大的2个表面之上。如盛器有多于2个最大的表面,忠告须展示于任何2个该等表面之上;
    3. 每个健康忠告的式样均呈长方形,并以黑线围边。文字、字母及数字,均以黑线或白线围边;
    4. 就雪茄的零售盛器而言,忠告的中文版本须展示于该盛器的正面的最大的表面之上及须至少覆盖该表面的面积的70%,而同一忠告的英文版本须展示于该盛器的背面的最大的表面之上及须覆盖该表面的面积的100%;
    5. 就烟斗烟草或香烟烟草的零售盛器而言,在展示忠告的2个表面,须分别展示同一忠告的A版本的中文版本及英文版本,或B版本的中文版本及英文版本及忠告的每个中文或英文版本,均须至少覆盖展示该版本的表面的面积的85%;
    6. 零售盛器所展示的健康忠告,不得被该封包或盛器的盖(处于闭合状况者)的任何部分、附贴于该封包或盛器上的物件、该封包或盛器的封套、附贴于该封套上的物件或载于该封套内的东西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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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有一支雪茄的零售盛器上的健康忠告

  1.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第三部第9条规定,任何人售卖雪茄、烟斗烟草或香烟烟草的零售盛器,必须以订明的式样及方式展示健康忠告。
  2. 有关载有独立一支雪茄的零售盛器上健康忠告的图片及图象规格,简介如下∶
    1. 健康忠告的中文及英文版本须展示在盛器最大的表面上;
    2. 每个健康忠告的式样均呈长方形,并以黑线围边,阔度及长度须分别为7厘米及3厘米;
    3. 文字、字母及数字,均以黑线或白线围边;
    4. 零售盛器所展示的健康忠告,不得被该封包或盛器的盖(处于闭合状况者)的任何部分、附贴于该封包或盛器上的物件、该封包或盛器的封套、附贴于该封套上的物件或载于该封套内的东西遮蔽。
  3. 任何人如违反以上第二项至第九项任何一项规定,一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五万元。
  4. 《吸烟(公众卫生)(订明资讯)令》(《命令》)于2017年12月21日生效。由生效日期开始的6个月为过渡期。在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的过渡期内,遵守先前或新的健康忠告式样,即当作是遵守本《命令》。由2018年6月21日起,所有在本港出售的烟草产品的封包必须印有《命令》所订定新的健康忠告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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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产品的价格标记及价格牌

  1.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第四部第14条规定,当任何人出售烟草产品,而在该出售处所内展示烟草产品价格标记及价格牌时,必须符合以下法例的规定∶
    1. 每类别烟草产品的价格标记,只载有该类别烟草产品的名称及价格,并且面积不大于该处所内出售的任何非烟草产品价格标记的面积,亦不超过50平方厘米;
    2. 该处所内只有一块烟草产品的价格牌,而该价格牌只列出烟草产品的名称及价格,而该价格牌的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厘米。在价格牌上每个烟草产品的名称及价格项目的面积都不超过50平方厘米。而价格牌亦必须以订明的式样和方式展示健康忠告。
  2. 至于烟草产品价格牌的健康忠告的式样,简介如下∶
    1. 健康忠告必须至少占有关价格牌面积的20%;
    2. 健康忠告必须是长方形,以黑线围边,底色为白色,文字讯息包括中文及英文版本都必须以黑色印出;
    3. 健康忠告的中文版本包括∶香港特区政府忠告市民、吸烟足以致命;
    4. ‘香港特区政府忠告市民’及有关英文的文字必须以华康中黑体及大楷Univers粗体第30级字体印出;
    5. ‘吸烟足以致命’及有关英文的文字必须以华康中黑体及大楷Univers粗体第90级字体印出。
  3. 至于雪茄零售商方面,雪茄零售商在没有出售雪茄及雪茄附属品以外物品的情况下,只可以列出在该店铺内出售的雪茄名称及价格的目录一式三份。
  4. 任何人如违反以上规定,一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五万元。如属持续罪行,则在罪行持续期间,每日另加罚款港币一千五百元。
  5. 禁 止 售 卖 及 给 予 烟 草 产 品

  6.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15A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将烟草产品售予18岁以下人士,或为推广、宣传而将烟草产品给予任何人士。
  7. 法例亦规定任何人在出售烟草产品时,必须于其处所的当眼处,设置一个中英文标志,表示禁止将烟草产品售予18岁以下人士或给予任何人士。标志格式规定简介如下∶
    1. 标志须为长方形,长度最少38厘米,宽度最少20厘米;
    2. 须写上∶‘特区政府谕禁止售卖烟草产品予十八岁以下人士或派赠烟草产品予任何人士’的中英文版本
  8. 另外,法例亦规定任何人─
    1. 不得以代用券形式将烟草产品售卖或要约出售或给予其他人;
    2. 不得将烟草产品给予其他人,作为活动或比赛的奖品;
    3. 不得为诱使他人购买或向他人推广烟草产品而给予有值代价;
    4. 不得售卖或要约出售包括礼物在内或连同礼物的烟草产品,或管有作售卖用途;
    5. 不得售卖,或要约出售包括代用券、印花或彩票在内,或连同代用券、印花或彩票一同出售的烟草产品,亦不能管有此等产品作售卖用途;
    6. 不得售卖,或要约出售,包括作为礼物的烟草产品、或连同该烟草产品一同出售的非烟草产品,亦不能管有此等产品作售卖用途;
    7. 不得售卖,或要约出售,由某烟草产品和某非烟草产品组合而成的单一物品,或管有该单一物品作售卖用途;
    8. 不得向公众展示或给予他人载有与销售烟草产品有关连的人的姓名、名称或商业名称的物件;
    9. 不得向公众展示或给予他人载有烟草产品商标、牌子名称,或通常与其相联图样或图样一部分的物件。
  9. 任何人如违反以上任何一项规定,一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二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