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法例

法例执行

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的控烟酒督察已获授权执行《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包括对违例吸烟、展示或刊登烟草广告等违例事项作出检控行动。条例第15G条规定,控烟酒督察的一般权力及职责包括:

  1. 进入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违反有关条例的地方;

  2. 进入及视察公众地方内的禁止吸烟区;

  3. 检取任何与罪行有关的证据及物件;

  4. 要求违反有关条例的任何人提供姓名、地址以及出示身分证明物件;

  5. 为取得证据而拍照、进行录音或录影;

  6. 为执行有关条例,可要求任何人出示文件或记录以供查阅,并复制该文件或纪录作为副本;

  7. 要求任何人提供合理的协助或资料,以执行有关条例。

法例亦规定,任何人故意妨碍控烟酒督察执行职务、不遵从督察要求提供其姓名及地址或出示身分证明文件、或者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姓名或地址,即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港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