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法例

《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1. 根据《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任何人在法定禁止吸烟区或公共交通工具内作出吸烟行为,执法人员有权向他们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罚款$1,500。

  2. 定额罚款制度于2009年9月1日实施。

  3. 任何人收到定额罚款通知书,须在21天内缴付罚款,违例吸烟者有可能须面对更高的罚款额。

    注:定额罚款通知书背页已列明付款办法。详情可参考库务署的网页( http://www.try.gov.hk/cinternet/chcoll_payment.html)。若以邮递方式缴款,请确保足够邮递时间及邮资,以令邮递无误。邮资不足的信件将不获接收。

  4. 除卫生署控烟办公室督察及警务人员外,条例亦授权康乐及文化事务署、食物环境卫生署及房屋署的指定人员,在他们管理的场地向违例者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

  5. 有关《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的全文,请参考以下网页∶

    宪报刊登于2008年02月06日第12卷第06期第3号法律副刊

    《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的全文(第600章)

  6. 有关《定额罚款(吸烟罪行)规例》,请参考以下网页∶

    宪报刊登于2009年04月24日第13卷第17期第2号法律副刊法律公告编号66

    《定额罚款(吸烟罪行)规例》(第600A章)

  7. 有关《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指明主管当局及公职人员)公告》,请参考以下网页∶

    宪报刊登于2009年04月24日第13卷第17期第2号法律副刊法律公告编号67

    《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指明主管当局及公职人员)公告》(第600B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