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法例
另类吸烟产品的禁令
由2022年4月30日起,任何人不得进口、推广、制造、售卖或为商业目的而管有另类吸烟产品,包括电子烟、加热烟产品及草本烟。
何谓「另类吸烟产品」?
「另类吸烟产品」 的定义可参阅《2021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附表 7 第 2 部,或参考此小册子。
简单来说,「另类吸烟产品」是:
(1) 能够自任何物质(危险药物除外)不经点燃而产生气雾并用作模仿传统吸烟的器具,或其零件及配件,但不包括水烟壶。
(2) 用于上述(1)所描述的器具以产生气雾的任何物质(危险药物除外),例如加热烟枝、电子烟油。
(3) 以任何物料卷裹并能够即时用于模仿传统吸烟的植物材料(烟草和危险药物除外),即草本烟。
法例规定
进口
- 根据《2023年进出口(修订)条例》 ,任何人不得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包括以包裹及货物形式进口,或者个人携带入境。
- 由取道香港国际机场过境并期间没有经过出入境检查的人士所携带的物品、航空转运货物、一直留在飞机及船只上的过境物品,及由登记营运人进口的指明联运转运货物可获豁免。
制造
- 任何人不得制造另类吸烟产品。
推广及给予
- 任何人不得为推广或宣传目的而将另类吸烟产品给予另一人。
- 任何人不得将另类吸烟产品给予另一人以换取换物凭证或作为任何活动或比赛的奖品。
- 任何人不得将载有以下内容、拟向公众展示的物体,给予另一人—
(1) 与销售另类吸烟产品有关连的人的姓名、名称或商业名称;或
(2) 另类吸烟产品的商标或牌子名称,或通常与该商标或牌子名称相联的图样(或图样的一部分)。
售卖
- 任何人不得售卖另类吸烟产品,亦不得在售卖任何物品时以另类吸烟产品作赠品;
另类吸烟产品广告
- 有关禁止烟草广告的条文亦适用于另类吸烟产品的广告。
管有
- 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包括制造、售卖和为条例所指明的目的将产品给予他人)而管有另类吸烟产品。
禁烟规定
- 任何人不得在法定禁烟区内吸用或携带已启动的另类吸烟产品。
详细法例条文请参阅《2021年吸烟 (公众卫生)(修订)条例》,及《2023年进出口(修订)条例》 。
罚则
- 任何人如作出下列与另类吸烟产品有关的行为,即属违法:
行为 | 刑罚 |
---|---|
进口 |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罚款港币 50万元及监禁两年,或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200万元及监禁七年。 |
制造、 售卖、为商业目的而管有,或给予另一人以作推广 |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罚款港币50,000元和监禁六个月。 |
播放广告 |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罚款港币50,000元;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在罪行持续期间,每日另加罚款港币1,500元。 |
在法定禁烟区内使用 | 定额罚款港币1,500 元,或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判处罚款港币5,000元。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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