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法例

另类吸烟产品的禁令

任何人不得进口、推广、制造、售卖或为商业目的而管有另类吸烟产品,包括电子烟​​、加热烟产品及草本烟。由2026年4月30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公众地方管有指明另类吸烟产品。

何谓「另类吸烟产品」?

「另类吸烟产品」 的定义可参阅《2021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附表 7 第 2 部。

简单来说,「另类吸烟产品」是:

(1) 能够自任何物质(危险药物除外)不经点燃而产生气雾并用作模仿传统吸烟的器具,或其零件及配件,但不包括水烟壶。

(2) 用于上述(1)所描述的器具以产生气雾的任何物质(危险药物除外),例如加热烟枝、电子烟油。

(3) 以任何物料卷裹并能够即时用于模仿传统吸烟的植物材料(烟草和危险药物除外),即草本烟。

电子烟的例子

加热烟产品的例子

草本烟的例子

法例规定

进口

  • 根据《2023年进出口(修订)条例》,任何人不得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包括以包裹及货物形式进口,或者个人携带入境。
  • 由取道香港国际机场过境并期间没有经过出入境检查的人士所携带的物品、航空转运货物、一直留在飞机及船只上的过境物品,及由登记营运人进口的指明联运转运货物可获豁免。

制造

  • 任何人不得制造另类吸烟产品。

推广及给予

  • 任何人不得为推广或宣传目的而将另类吸烟产品给予另一人。
  • 任何人不得将另类吸烟产品给予另一人以换取换物凭证或作为任何活动或比赛的奖品。
  • 任何人不得将载有以下内容、拟向公众展示的物体,给予另一人—

(1) 与销售另类吸烟产品有关连的人的姓名、名称或商业名称;或

(2) 另类吸烟产品的商标或牌子名称,或通常与该商标或牌子名称相联的图样(或图样的一部分)。

  • 任何人不得将另类吸烟产品给予18岁以下人士。

售卖

  • 任何人不得售卖另类吸烟产品,亦不得在售卖任何物品时以另类吸烟产品作赠品;

另类吸烟产品广告

  • 有关禁止烟草广告的条文亦适用于另类吸烟产品的广告。

管有

  • 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包括制造、售卖和为条例所指明的目的将产品给予他人)而管有另类吸烟产品。
  • 由2026年4月30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公众地方管有指明另类吸烟产品任何人如吸用或携带已启动的另类吸烟产品,即推定为管有指明另类吸烟产品。指明另类吸烟产品指上述定义中(2)及(3)项所列的产品(即另类烟用物质,如烟弹、加热烟支和草本烟)。

禁烟规定

  • 任何人不得在法定禁烟区内吸用或携带已启动的另类吸烟产品。
  • 由2026年4月30日起,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公众地方吸用或携带已启动的另类吸烟产品。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

  • 含尼古丁的另类吸烟产品均属第1部毒药。非法管有第1部毒药属违法行为。

详细法例条文请参阅《2021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2023年进出口(修订)条例》《2025年控烟法例(修订)条例》

罚则

  • 任何人如作出下列与另类吸烟产品有关的行为,即属违法:
行为 刑罚
进口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两年,或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200万元及监禁七年。
制造、 售卖、为商业目的而管有,或给予另一人以作推广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罚款港币50,000元和监禁六个月。
向任何18岁以下人士给予另类吸烟产品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罚款港币50,000元和监禁六个月
播放广告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罚款港币50,000元;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在罪行持续期间,每日另加罚款港币1,500元。
在公众地方管有指明另类吸烟产品 管有少量另类烟用物质(例如少于5个烟弹/5毫升烟用物质或100支加热烟支或100卷草本烟)并用作非商业用途,定额罚款港币3,000元(2026年4月30日生效)。
在法定禁烟区内使用 定额罚款港币1,500元(2025年12月31日前);港币3,000元(2026年1月1日生效)。
管有第1部毒药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罚款港币10万元和监禁两年

追讨费用

如有人因违反《吸烟(公共卫生)条例》中有关禁止另类吸烟产品的规例而被定罪,而政府就有关刑事法律程序而收集、化验或检查有关的另类吸烟产品或任何其他东西,并合理地就该项收集、化验或检查而招致费用及开支,则法院可命令该人向政府缴付法院认为就该等费用及开支而言属适当的款项。

常见问题

另类吸烟产品禁令常见问题

如欲多了解电子烟和加热烟的害处,请浏览:

戒烟的理由-烟草的真相:电⼦烟

戒烟的理由-烟草的真相:加热烟

小册子

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