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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控 烟 趋 势

烟草控制框架条约

为控制烟草的祸害,世界卫生组织积极推动成员国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此公约为国际性的烟草控制条约,藉着通过对烟草产品的多方面限制,包括成分、包装、广告、促销、赞助、价格、税收及非法贸易等,以减少吸烟引起的各种疾病和死亡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已于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正式生效。

直到现时为止,全球已经有超过170个缔约方,这些地方已逐步落实执行控烟措施。中国在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日签署了公约,并于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一日成为缔约方。公约遂于二零零六年一月九日在中国生效。

缔约方会议为公约的理事机构,此会议会定期审查公约的实施情况和作出能使公约有效地实施的决定。缔约方会议亦通过了以下实施公约的准则:

如果想取得最新《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资料,可浏览以下网页:
http://www.who.int/fctc/zh/index.html

室 内 禁 烟

近年世界各地已经积极推行控烟政策,很多国家已经订定法例在室内公众场所实施全面禁烟,例如食肆、酒吧及办公室等。以美国为例,加州已早于一九九五年实施无烟工作间政策,而这项政策更于一九九八年扩大至酒吧和娱乐场所。

加州的成功使其他州分相继实施同类型政策,如纽约州已在二零零三年正式实行室内无烟法例。

从二零零八年一月开始,加州法例禁止在载有18岁以下儿童的车内吸烟。其他州分如路易斯安那州和缅因州亦有实施同类型的法例。在加拿大的省分如安大略省和新斯科舍省亦有相类型的法例禁止在载有儿童的车内吸烟。

如果想知道更多有关加州、纽约州和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控烟法例,可浏览以下网页:

美国加州
California Law Labor Code 6404.5

美国纽约州
Clean Indoor Air Act

加拿大安大略省
Smoke-Free Ontario Act

欧洲亦有不少国家已经实行室内无烟法例,其中爱尔兰是全欧洲最先实行是项法例的国家之一。该国由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所有室内公众场所,包括食肆和酒吧都成为了法定禁烟区,而这项法例亦广为大众接受及支持。除了爱尔兰之外,马尔他、西 班牙及挪威等国家也先后执行室内无烟法例;而苏格兰则在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实行室内无烟法例。英格兰亦已从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开始在大部分室内公众地方和工作间实施无烟法例。

如果想知道更多这些国家的控烟法例,可浏览以下网页:

爱尔兰
Public Health (Tobacco) Act
Public Health (Tobacco) (Amendment) Act

马尔他
Tobacco (Smoking Control) Act

苏格兰
The Prohibition of Smoking in Certain Premises (Scotland) Regulations 2006

英格兰
Health Act 2006

至 于 亚 太 区 方 面 , 纽 西 兰 已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实 施 室 内 无 烟 法 例 , 该 国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发 表 的 周 年 报 告 中 显 示 该 法 例 普 遍 获 市 民 的 接 受 和 支 持 , 而 且 对 社 会 经 济 带 来 了 正 面 的 影 响 。 除 纽 西 兰 之 外 , 新 加 坡 和 泰 国 已 经 在 大 部 分 室 内 地 方 实 施 无 烟 法 例 。 在 澳 洲 的 省 分 如 昆 士 兰 和 塔 斯 曼 尼 亚 亦 已 在 大 部 分 室 内 地 方 实 施 禁 烟 ;除 室 内 地 方 之 外 , 澳 洲 大 部 分 省 分 也 禁 止 在 载 有 儿 童 的 车 内 吸 烟 。

详 细 的 法 例 条 文 可 从 以 下 网 页 取 得 :

纽 西 兰
Smoke-free Environments Act 1990
Smoke-free Environments Amendment Act 2003

新 加 坡
Smoking (Prohibition in Certain Places) Act

澳 洲 昆 士 兰
Tobacco and Other Smoking Products Act 1998

澳 洲 塔 斯 曼 尼 亚
Public Health Act 1997

检 讨 报 告 : 以 下 为 各 国 对 室 内 无 烟 法 例 作 出 的 成 效 及 实 施 检 讨 报 告

新 西 兰
The Smoke is Clearing Anniversary Report 2005. Ministry of Health

美 国 纽 约 州
First Annual Independent Evaluation of New York's Tobacco Control Program.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美 国 加 州
California Tobacco Control Update 2009.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英 格 兰
Smokefree England – one year on. Department of Health

图像健康忠告

图像健康忠告能有效让公众了解使用烟草的害处以减少吸烟,它是一种具 成本效益的方法。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的实施准则,缔约方应采纳面积大及颜色丰富的健康忠告,并应作交替使用。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亦建立了图像健康忠告网上资料库,以方便相关资 讯在各国及缔约方之间互相 交流。如果想知道更多有关图像健康忠告的资料,可浏览以下网页:

WHO FCTC Health Warnings Database

一些国家或地区已经在烟包上采用图像健康忠告,例如因吸烟引致损坏的人体器官及烟草对家人的影响,目的是对烟草使用者造成更强的视觉效果。

澳洲
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澳洲烟包所载的忠告须覆盖封包正面面积的75%及背面面积的90%。封包背面载有更详细的资料及关于戒烟热线的资讯。共有两组的健康忠告以作每年交替使用。

Department of Health, Australia

加拿大
由二零一一年九月开始,加拿大烟包所载的忠告须覆盖封包正面及背面75%的面积。其中一面使用英文,另一面使用法文(即加拿大的两种法定语文)。现有的忠告为数16种。

Health Canada

欧盟
欧洲议会于二零一四年二月批准一项新的烟草产品指示。指示规定健康忠告(图片及文字)须覆盖烟包正面及背面65%的面积。该项新要求将于二零一六年上半年生效。有关详情可浏览以下网页: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Europa
Tobacco Products Directive 2014/40/EU
Tobacco products, European Commission

除此之外,纽西兰、新加坡、泰国、委内瑞拉及乌拉圭亦已经相继在烟包上采用图像健康忠告。

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一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在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的三年内,根据其国家法律采取和实行有效措施以确保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不得以任何虚假、误导、欺骗或可能对其特性、健康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来推销一种烟草制品,例如以直接或简接的词语、描述、商标、图形或任何其他标志来误导购买者,令他们觉得某一种烟草制品比其他烟草制品的危害较小;其用语可包括"低焦油"、"淡味"、"超淡味"或"柔和"等。

部分国家例如澳洲、爱尔兰等都已经就上述的要求订定相关法例、规则或由法庭作出仲裁,有关详情可浏览以下网页:

澳洲
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Trade Practice Act 1974
Section 52
Section 53A

爱尔兰
Public Health (Tobacco) Act - Art. 42
Public Health (Tobacco) (Amendment) Act - Section 13

美国总统于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签署,使Family Smoking Prevention and Tobacco Control Act正式成为法律。从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二日开始,烟草商不得推销以"淡味"、"低"、"柔和"或同类型描述作包装和标签的烟草产品;而他们可继续售卖现存的烟草产品至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一日。如果想知道更多有关详情,可浏览以下网页: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的实施准则亦建议缔约方应采取相关措施,除以标准颜色和字体(平装)显示商品和产品名称之外,限制或禁止在烟包使用标志、颜色、品牌形象或推销文字。在澳洲,theTobaccoPlainPackagingAct2011已于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在国会通过,这是全球首条在烟包上受命使用平装的法例。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起,所有在澳洲销售的烟草产品均须使用平装。如果想知道更多有关详情,可浏览以下网页:
Department of Health, Austral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