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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民妨碍控烟督察判刑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一名男烟民因妨碍控烟督察执行职务,今日(一月二十日)被判入狱四星期、缓刑两年。他亦因为拒绝提供姓名、地址和联络电话,以及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被罚款二千元。

案件在观塘裁判法院审理。

事件发生于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一名55岁男烟民在旺角花园街熟食市场拒绝向控烟督察提供姓名、地址和联络电话以及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作查核及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之用。

该男子其后被补,并控以“不遵从要求提供姓名、地址和联络电话以及出示身份证明文件”罪。他亦被控抗拒或故意妨碍公职人员执行《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所赋予的权力。

该男子早前已因违例吸烟被判一千五百元罚款。

卫生署发言人呼吁市民遵守禁烟规定,并与执法人员合作。

他说:“蓄意妨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可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